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记、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其处理目的如下。
- 个人信息文件名 : 人员事项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提供法律服务
- 收集方法 : 通过生成信息收集工具收集、电话/传真、书面表格、网站
- 保有依据 : 《通信秘密保护法》等
- 保有期限 : 准永久
- 相关法令 : 关于标示/广告的记录 : 6个月,关于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 : 5年,关于货款结算及货物供应等的记录 : 5年,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 : 3年,关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等的记录 : 3年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人员事项
- 必填项 : 姓名、手机号码、访问日志、咨询申请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 选填项 :
3.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将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经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
4. 关于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的事项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就其个人信息向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要求的权利。
②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提出,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将对此不迟延地予以处理。
③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提交依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告示(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④ 个人信息的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予以限制。
⑤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示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的情形下,不得要求删除。
⑥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在依信息主体权利提出查阅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将确认提出查阅等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5. 关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的事项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施行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
6. 关于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的事项
①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也可能存储于用户PC的硬盘中。甲. Cookie的使用目的 : 用于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与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以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乙.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 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存储Cookie。丙. 如拒绝存储Cookie,使用定制服务可能会遇到困难。
7.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事项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郑灿宇
- 职务 : 首席总管律师
- 职级 : 首席总管律师
- 联系方式 : 1800-7905,lawfirmdaeryun@naver.com
8. 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侵害而受的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此外,关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咨询,请向以下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免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免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 : (免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 : (免区号)182 (ecrm.cyber.go.kr)
对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36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规定提出的要求,因公共机关负责人所作处分或不作为而致权利或利益受侵害者,可依据《行政审判法》的规定请求行政审判。
※ 关于行政审判的详细事项,请参阅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网站。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姓 名 : 郑灿宇
- 电话 : 1800-7905
- 邮箱 : lawfirmdaeryun@naver.com
上述经修订的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个人信息保护方针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