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5

大伦律师事务所张志云律师
今年5月国会全体会议通过《外汇交易法》部分修正案后,利用虚拟资产的跨境资金流动也被纳入外汇当局直接管理·监督体系之内。本次修正的核心在于,将"虚拟资产转移业务"新设为《外汇交易法》上的单独登记对象,并对相关交易赋予电算网报告义务。此前与既有外汇监管体系分开运营的海外汇款或海外交易所·钱包之间的资金流动,实际上也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范围。
问题在于,相当多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已完成特金法(特定金融信息法)申报,因此没问题"或"不过是单纯的钱包转移"这种认识下安于现状地应对。本次修正案不仅将单纯的买卖·兑换行为,还将实质上产生相同效果的情形也纳入监管范围。利用海外交易所的迂回交易、基于稳定币的海外结算、OTC(场外交易)方式转移等,均为潜在的监管对象。根据《外汇交易法》第27条之2第1项第1号,若在未认知这一点的情况下持续进行无登记营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亿元以下罚金"。因违法行为而属于犯罪收益的虚拟资产还可能成为没收·追征对象,因此哪怕一次事故都可能动摇事业根基,是重大风险。
因此,利用虚拟资产进行跨境交易的个人、企业和虚拟资产经营者,应以"经济实质"为标准,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海外投资项目、全球法人间结算结构、稳定币结算系统等所有外汇交易形态进行全面排查。尤为重要的是,即便是已完成既有特金法上虚拟资产经营者(VASP)申报的企业,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如果运营海外钱包出入金或基于稳定币的转移结构,务必排查是否已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登记。同时,还应缜密审查与韩国银行等外汇信息集中机关的电算网连接义务,重新整备缜密形态的合规体系,才能防范司法风险。
进一步而言,本次变化不止于国内监管的强化。随着美国和欧洲稳定币制度化的动向、与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的全球协作体系相衔接,虚拟资产监管正朝着更为缜密的国际协作体系扩展的趋势发展。如今不仅要考虑《外汇交易法》,还要同时考虑反洗钱(AML)、外汇税法、关税监管,制定立体的跨境(Cross-border)风险管理战略。由于利用虚拟资产的跨境交易环境正在快速变化,为在强化的体制下守护资产和事业,缜密的法律审查和先发制人的合规构建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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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海外转移也进入"刑事风险"时代……《外汇交易法》变了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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