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倚仗匿名性、扬言对不特定多数人加害的所谓"公众胁迫"性质的帖子在网上层出不穷。从在人流量大的特定地铁站预告持凶器行凶,到对近来引发的企业争议心怀不满、针对特定品牌消费者的杀害威胁,其形态也极为多样。
若将其一时的愤怒发泄或恶作剧一笑置之,这种行为所招致的法律波及绝不轻微。须注意,一时的冲动可能演变为无法挽回的重大司法风险。
在网络空间发布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预告帖,极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83条规定的胁迫罪。若该罪嫌被认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被查获的嫌疑人大多辩称"实际上并无加害意图,只是一时暴怒而写下"。
但这种内心意图很难成为完全的免责事由。根据大法院判例,只要加害的告知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胁迫罪即成立。也就是说,无论有无实现意图或是否实际犯罪,仅凭帖子本身所具有的威胁性,就足以受到实刑等重罚。
进一步而言,此类公众胁迫必然导致警力等巨大公权力的浪费。因为市民出于不安接收112报警、为查明身份的网络侦查、现场出动等会同时多发进行。这被评价为以虚假的加害告知妨碍国家机关正当的职务执行。
据此,若追加适用《刑法》第137条以伪计妨碍公务执行罪,则会伴随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严重得多的刑事责任。尤其近来,除刑事处罚外,国家就出动费用等向嫌疑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在增加,须加以注意。
近来侦查机关和法院考虑到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凶恶犯罪预告威胁市民平静的日常、引发严重的社会混乱,呈现出对此严正处理的趋势。因此,若接到警察厅网络侦查队等的联系,侦查初期阶段的应对便成为决定是否被拘留的核心分水岭。因害怕而急忙删帖或注销账号的行为,反而会被侦查机关解读为存在销毁证据之虞,可能成为签发拘留令的决定性事由。仅以"是恶作剧"为由情绪化地一味请求宽大处理,很难避免被判实刑。
大伦律师事务所尹正贤律师表示:"归根结底,在网络上预告凶恶犯罪的行为,超出了单纯情绪发泄或表达意见的范围,被视为威胁整个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如果意外地因相关罪嫌即将接受警方调查,在独自贸然陈述之前,务必寻求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从初期警方调查阶段起就由律师陪同,以客观情况证据说明不存在具体的犯罪计划,缜密构建自愿出席与否等有利于量刑的要素,才是阻止拘留、将刑量及损害赔偿规模最小化的唯一现实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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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公众胁迫罪的成立要件……一时"暴怒"发的帖子招来警方侦查……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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