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6

法务法人大伦郑俊律师案件专访
京畿富川一家私立幼儿园一名20多岁教师患流感高烧仍坚持工作,最终死亡,获认定为职务上灾害。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私学年金公团)召开待遇审议会,通过了遗属申请的职务上遗属待遇审议。据悉,该教师虽被确诊流感,却因替代人力不足、幼儿园难以休年假的氛围而勉强出勤,症状恶化后离世。
这一决定是一个有意义的案例,表明即便是感染途径不明的个人疾病,若职务执行过程和恶劣的劳动环境对疾病恶化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可被认定为职务上灾害。我们与法务法人大伦郑俊律师一同了解本案的法理争点与判断依据。
Q1. 这一决定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意义?
▲ 意义重大之处在于,它明确区分了疾病的“发生原因”与“恶化原因”来进行判断。流感感染本身可视为难以明确特定是否由园内幼儿感染的个人疾病。但若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能得到适当治疗和休息,导致状态急剧恶化直至死亡,则可被认定为《私学年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所保护的“职务上灾害”或《工伤保险法》规定的业务上灾害。尤其在广泛认定人力不足等教育现场的结构性环境对教师健康恶化所产生的影响这一点上,具有重大启示。
Q2. 审议过程中曾一度被搁置,可见存在争议。在因疾病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公团或法院判断是否属于“职务上灾害”时,最细致审视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 核心是业务与疾病发病或恶化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最高法院也认为,业务无需是疾病发生或恶化的唯一原因,即便多种因素叠加,只要业务对疾病恶化起到了相当的原因作用,即成立职务上灾害(业务上灾害)。因此本案中,应是综合审查了确诊后不得不勉强继续工作的情况、实质上无法使用病假的环境、业务负担程度等,从而认定了相当因果关系。
Q3. 若因人力不足或组织内强压氛围导致病假、年假使用受限而使疾病恶化,能否追究雇主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 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条规定雇主负有维持、增进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明知教职员的危重健康状态却实质上强迫其出勤或不当限制休息,导致疾病恶化,则可能被认定负有民法上“安全照顾义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被认定为职务上灾害并不意味着雇主的民、刑事责任立即100%成立,还须有雇主的故意或过失等另外的违法行为及因果关系的具体举证作为支撑。
Q4. 如本案般因职场劳动环境或业务压力导致疾病恶化而发生灾害时,为获认定为“职务上灾害”,最先应准备的是什么?
▲ 首要的是确保带病不得不继续工作的“客观情况”。归根结底,争点在于证明过重的业务环境对疾病恶化产生了多大影响。因此,仔细收集病假申请记录或被拒情况、与上司及同事往来的信息记录、过度业务指示记录、上下班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休息权实质上受到限制的资料,才是关键。
Q5. 今后为在私立教育机构等预防因教职员健康权受侵害而引发的灾害、防范法律风险,经营负责人应优先构建什么样的制度?
▲ 最紧迫的是营造教职员生病时无需看人脸色即可休息的结构性环境。应完善制度,使《劳动基准法》保障的年假和就业规则等规定的病假能够实质性地发挥作用。同时应确立应对感染病扩散等的应对手册、构建替代人力池(Pool)及积极的运营体系,营造教职员无需担忧不利后果、能够完整行使健康权的安全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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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流感幼儿园教师死亡获认定为“职务上灾害”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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