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30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一旦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作出措施或警方调查告一段落,不少家长便认为纠纷已经结束。然而在实务中,学暴委措施之后仍存在延续为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少年保护程序或刑事程序的情况。
首先被考虑的程序是对校园暴力措施结果的不服。若对学暴委措施有异议,可考虑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行政审判须在知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处分作出之日起超过180日则原则上不能提出。行政诉讼方面,撤销诉讼须在知晓处分之日起90日内、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起。逾期可能限制不服机会,因此收到措施决定通知书后需迅速审查。
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性质有别。行政审判是就行政机关的处分再次寻求判断的程序,视案情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处分。相反,行政诉讼是向法院争辩处分违法性的程序,一般以处分是否撤销为核心争点。因此,哪种程序适当,须综合审视案件内容、证据关系、措施程度、对今后学生生活的影响后决定。
也存在与刑事处罚或学校措施无关、为恢复受害而延续民事诉讼的情况。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中,治疗费和咨询费等实际支出的损害、今后治疗费、精神痛苦的抚慰金等可能成为争点。证明受害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学暴委措施决定通知书或审议结果相关资料可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参考资料加以运用。若在初期学暴委阶段未能妥善梳理事实关系和证据,在此后的民事程序中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程序也因加害学生的年龄而不同。年满10岁未满14岁的触法少年虽非刑事处罚对象,但可能成为少年保护程序的对象。少年保护程序以教育和教化而非处罚为目的,但视案情可能作出保护观察、修学命令、社会服务命令、送交少年院等保护处分。年满14岁则被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能成为刑事程序的对象,并视案件的性质和重大性延续为移送少年部或刑事审判。
在各种程序中共通的重要之处是确保客观证据。在法律纠纷中,仅凭当事人主张难以获得对事实关系的认定。KakaoTalk对话记录、短信、SNS帖子、录音文件、CCTV影像、诊断书、咨询记录、学校生活记录相关资料、班主任或咨询教师的事实确认资料等,都可能影响争点的判断。案件初期看似微不足道的记录,日后也可能成为行政、民事、刑事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因此不应擅自删除资料,而应在可能范围内加以保全。
法务法人大伦赵永三律师表示:“审判可以是化解冤屈或纠正错误惩戒的程序,但在实际案件中,审判前进行的学暴委和侦查初期阶段对事实关系和证据梳理到何种程度才是关键。”“有必要从事件发生之后立即着手,同时考虑延续为行政、民事、刑事程序的可能性来制定应对战略。”
校园暴力事件可能同时涉及教育性解决与法律责任。对措施结果的不服、受害恢复、刑事程序应对等,各自的要件、期限、举证方式不同,因此须按案件分别区分程序加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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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转学到损害赔偿…校园暴力之后延续的法律程序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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