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3

法务法人大伦 尹京源 律师
动员妈妈网络社区诋毁竞争对手、赞助的油管主播发布未经证实的爆料式测评,是营销现场反复出现的风险。就在不久前,这类事件还能以相关负责人受惩戒或刊登致歉声明的程度收场,但在7日施行的修订版《信息通信网法》体制下,其前提本身已发生改变。若遗漏事实核查的宣传内容被判定为虚假操纵信息,就可能演变为重大的法律纠纷,因此企业的营销活动也到了需要法律管理体系的时点。
修订法的核心规制对象"发布者",是指以传递信息为业且达到一定规模以上者,具体标准尚未通过施行令确定。不过,参照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公开的草案标准(最近3个月内发布3次以上、订阅者10万人以上或月均浏览量10万次以上),企业官方渠道或网红若满足一定要件,也可能属于负有法律义务的主体。若他们反复流通非法虚假操纵信息,将成为最高10亿韩元罚款的处分对象;若认定存在加害意图或牟取不当利益目的,还可能承担相当于损害额最高5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修订法与其说是大幅新设禁止行为,不如说重点在于将内容流通过程中的责任归属与事后救济程序具体化。因此对企业而言,比起"能说什么","以何种依据来说"更有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核心争点。此外,内容所流通平台的自律规制走向也是实务人员应予关注的部分。若施行初期大型平台保守地执行运营政策,也难以排除企业内容被暂时限制访问或删除的情形。
归根结底,企业应摆脱对实务人员个人判断或外包经营者的依赖,构建先发制人的应对体系。当下应立即落实到实务中的措施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落实提前审查时点的"营销审查流程"。实务中,往往是在视频或设计等最终成果出炉后才寻求法律咨询。此时因全面修改所需的时间和沉没成本,明知存在违法之虞仍照旧推进的情形屡见不鲜。有必要全面改革程序,使内容从策划阶段就经过法务审查、附上客观依据后再获得最终批准。
第二,检查惯常使用的夸大用语。这与本次修订法无关,也是需一并审查《标识广告法》上是否存在不当广告之虞的事项。使用"业界最佳""国内首创"等表述时,有必要引入事先确保公认数据或客观指标的广告审议清单。
第三,强化对生成式AI创作内容的核查义务。AI终究只是创作工具,而非法律责任主体。若未经自身事实核查就将成果原样发布,虚假操纵信息流通所带来的风险,将由作为最终发布者的企业同等承担。即便利用AI制作内容,也须牢记具体的事实关系核查仍然是人的职责。
与包括欧盟《数字服务法》(DSA)在内的全球标准一样,韩国也正朝着提升在线内容可信度的方向转变规制体系。从实务层面看,围绕企业间比较广告、网红病毒式营销、平台测评的纠纷极有可能率先增多。若因循过去的惯性仅停留于事后应对,就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司法风险。借助精通《信息通信网法》和企业法务的法律专家的协助,完善事前合规体系,是最现实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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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也无法收场……7日施行的修订版《信息通信网法》给企业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前往)\r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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