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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所得税法发现,所得税课税中因侵吞取得的钱财并未被规定为其他所得,不包含侵吞所取得钱财的原因是什么呢? 另外,据我所知贿赂、斡旋受财所得的钱财等要进行综合课税。 我想了解综合课税的原因,也不明白收受贿赂为什么会被算作所得税课税。
租税异议提起
所得税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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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郑赞祐
所得税法并未将因侵吞而取得的钱财明示为其他所得。
因侵吞而取得的钱财未被明示为其他所得,是因为国家不容许就犯罪收益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为了正确识别犯罪收益。
此外,根据所得税法第21条,其他所得被规定为利息所得、 股息所得、 经营所得、 劳动所得、 年金所得、 退职所得及转让所得之外的所得。
在其他所得所列项目中,规定有依据贿赂、斡旋受财及背信受财所收受的钱财。
贿赂本应采取没收措施,但根据我国的所得税法 (第21条第1款第23号), 贿赂在所得税法上被明确规定为其他所得,因此 必须进行所得税课税 。
将因贿赂或背信所得的金额纳入其他所得的原因在于,该金额虽是非法所得,但属于课税对象。
在法律上,非法所得也成为课税对象, 通过此认定所得已经发生的事实, 从而进行所得税课税 。
此外,贿赂、 依据斡旋受财及背信受财所收受的钱财等其他所得并非源泉扣缴对象,因此在计算综合所得课税标准时合并计算。
如果在所得税课税期间中收受贿赂后又予以返还,则不属于课税对象,因此须先准确掌握确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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