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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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或要件呢?听说转换型设立与新设型设立也不同,我想准确地了解。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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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金国一
金融控股公司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8条,设立时必须获得金融委员会的认可,可以通过新设型与转换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
新设型是指非金融公司者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以支配各子公司的方式。
反之,转换型是指既有金融公司通过将自身子公司股份进行人的分割,或股份交换等方式转换为控股公司体制。
为获得认可,须满足以下要件。
资本金要件:
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原则上须具备一定水平以上的实缴资本金,这意味着能够稳定地支配、管理子公司的财务基础。
→ 要求的并非单纯的设立资金,而是在收购子公司及确保持股之后仍能维持稳健性的自有资本规模。
主要目的要件:
须以子公司的股份持有及经营管理为主要目的,不得经营金融以外的业务。
→ 即,控股公司并非直接开展经营的公司,而应是集中于对子公司支配、管理职能的结构。
治理结构要件:
须具备不妨碍公平竞争与金融稳健性的透明治理结构。
→ 大股东适格性、高管资格要件、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等,也会在认可审查过程中一并审查。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可将金融公司以外的公司作为子公司持有的范围也设有一定限制,若违反此类限制,可能会面临课征金处罚或撤销认可等制裁。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并非单纯的组织变更,而是遵循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结构转换,因此充分理解并准备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适用要件与程序非常重要。
若正在检讨设立,建议在大纶接受熟知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金融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认可申请阶段起便周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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