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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与海外交易方因货款及合同解除问题产生了纠纷。据我所知对方公司总部在海外,但在韩国也有营业活动。对方主张在其本国法院诉讼,而我们希望在国内进行诉讼。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能否向大韩民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私法上的国际裁判管辖是怎样的。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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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金国一
根据国际私法,大韩民国法院在当事人或纠纷事项与我国存在 “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可以拥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这里的实质关联性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住所或总店·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合同的缔结及履行场所、 纠纷发生经过与内容等来判断。
如果是在国内设有总店的法人,且合同的履行或货款支付、 物品交付等与大韩民国紧密关联,那么我国法院的管辖被认可的可能性是充分存在的。
此外,如果对方在国内设有办事处或营业所,或一直面向大韩民国持续·有组织地进行营业活动,那么就与该营业活动相关的纠纷,可以以办事处所在地或营业活动为依据认可特别管辖。
进一步而言,就货款等财产权相关的诉讼, 如果作为请求目的的财产在大韩民国,或对方在国内持有可扣押的财产,也有以此为依据认可国际裁判管辖的余地。
不过,如果纠纷与国内几乎无关,或财产价值极小,则可能受到限制。
归根结底,国际私法上的国际裁判管辖须综合分析合同内容、 是否有管辖合意、 对方在国内的活动范围、 财产所在地等来判断,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对具体事实关系进行缜密审视十分必要。
如果处于需要周密应对方案的情况,建议您与大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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