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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些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问题想请教,故留言咨询。 虚拟资产发行,既有像比特币这样没有单独发行主体而生成的结构,也有特定基金会或企业直接发行的情况。 我想了解虚拟资产发行主体是以怎样的方式划分的、由谁来发行。
虚拟资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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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金国一
虚拟资产发行并非全都由同一主体负责,而是根据发行结构分为“存在发行主体的类型”与“没有发行主体而生成的类型”。
在虚拟资产发行中,存在发行主体的情况下,会采用特定基金会或企业直接设计代币、确定发行量并一次性发行的方式。
例如,瑞波(Ripple)由瑞波基金会作为发行主体,事先生成全部数量并对其进行流通及管理的结构。
相反,没有发行主体的情况下,没有在中心负责发行的机构,而是由网络参与者生成。
代表性的比特币,在挖矿过程中以奖励形式发行新的代币,是特定主体不控制发行的结构。
归根结底,虚拟资产发行需要根据“由谁发行”,不如说是根据“是中央主体设计·分发的结构,还是通过网络参与而生成的结构”来区分理解。
这种结构性差异不仅是流通方式,在判断是否适用监管或法律责任主体时也作为重要标准起作用。
大纶除是否适用监管外,还能迅速分析各种法律争点并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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