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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的妻子最近似乎有外遇。 我曾在旁边看到她手机屏幕上互发亲昵短信。 目前还没能取得直接证据…… 这种情况下能以不正当行为提起离婚诉讼吗? 另外,想了解要有怎样的证据才能就配偶的不正当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配偶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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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郑赞祐
配偶的不正当行为依据民法第840条,属于裁判离婚事由。
但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务必确保能够证明该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因为仅凭单纯的怀疑或情形,在诉讼中难以胜诉。
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可包括即时通讯或短信内容、含有出入住宿场所场面的照片或视频、含有配偶或对方承认不正当行为内容的通话录音等。
此外,车载行车记录仪影像也可用作主要证据。
若配偶已经删除了影像,也存在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恢复已删除数据的可能性。
尤其车载行车记录仪、手机、监控录像等,是可通过取证分析在相当程度上恢复及分析的主要手段。
不过,电子数据取证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完整性:须证明证据未被篡改,且恢复的文件须与原件相同
合法的收集程序:须为通过合法过程收集的证据
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仅恢复数据尚不充分,须一并提交具有公信力的取证机构的鉴定书或分析报告,法律说服力才会增强
因此,在收集用于证明配偶不正当行为的证据时,务必获得电子数据取证专家或律师的协助较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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