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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专业律师,法人税究竟就哪些所得课征呢? 听说是就每一事业年度的法人所得课税,想了解合并、分立、土地转让之类的情形是否也包含在内。 另外,还听说对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法人的未回流所得也会另行课税,想了解这是否也适用。
租税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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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郑赞祐
您好。我是法务法人(有限)大纶的租税专业律师。
法人税就每一事业年度归属于法人的所得课征。
就各事业年度的所得课征法人税,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被合并法人或分立法人也分别就各自事业年度的所得课征法人税。
但内国法人解散,或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进行合并·分立的情形,则就清算所得课征法人税。
此外,转让法令规定的住宅及其附属土地、住宅取得权利、非营业用土地等的情形,须额外缴纳就土地等转让所得的法人税。
截至各事业年度终了日自有资本超过500亿韩元的法人(中小企业除外),若其该事业年度的所得中存在未以投资、工资、共生协作出资金等形式回流的所得,则须就该未回流所得乘以20%计算所得的税额额外缴纳。
另一方面,法人的所得中也存在依租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的而免税或减免的所得,因此法人在申报法人税前应充分审查相关规定。
详细事项建议通过与租税专业律师咨询予以确认,或在必要时获得租税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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