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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我从未出轨过。可是在诉讼进行中,我遇到了有好感的人,成了恋人关系,丈夫却说我在离婚诉讼中出轨,向我请求抚慰金。离婚诉讼中出轨也会被视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吗?如果是,该如何应对呢?
离婚诉讼中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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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金国一
您好。我是法务法人大纶的离婚专业律师。
离婚诉讼中的出轨,即"离婚诉讼中出轨"是否可被评价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须以婚姻关系实质破裂的时点与出轨的时期为何时为标准判断。
若处于离婚诉讼中,夫妻间的关系很可能已严重受损。
即,若已到诉状被法院受理、开始分居等事实上婚姻生活无法维持的阶段,则此后发生的出轨行为原则上不被评价为婚姻破裂的原因,也难以视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民法》第750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因此,抚慰金请求要获得认可,须证明①存在出轨行为,②由此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因果关系。
但若在夫妻间矛盾加深、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终止的状态下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才新交往,则该出轨行为很可能被评价为婚姻破裂的"结果"而非"原因"。
这种情况下,因不满足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要件,即便配偶请求抚慰金,法院也很可能不予采纳。
实际上法院曾作出这样的判决:"在夫妻已分居或婚姻关系实质破裂的状态下发生的不正当行为,难以认定为婚姻破裂的原因,因此不能视为作为抚慰金请求依据的侵权行为。"
即,离婚诉讼中的出轨大多被视为婚姻破裂之后发生的行为,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过,例外情形是,若与已成为离婚诉讼原因的对方(原有的出轨对象)在离婚诉讼中仍持续关系,则情况另当别论。
这种情况下,最好确保分居开始日、诉状受理日、对话内容、短信·电子邮件等关于婚姻破裂时点的客观资料,并以法院能够认定"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状态"的情形为中心加以梳理。
另外,还须证明与现任恋人的交往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后"开始的。
若对方对此加以歪曲,主张"离婚前就开始交往",则须出示能够证明具体时点与情形的资料(即时通讯记录、照片等)。
即便对方请求抚慰金,也应主张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通过离婚专业律师积极争辩婚姻破裂的原因与本人的出轨无关。
法务法人大纶的离婚专业律师会以婚姻破裂责任、不正当行为时点、抚慰金核定等细节争点为中心,制定战略性的应对方案。
婚姻关系终止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在初期就获得专家的协助予以应对最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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