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知识问答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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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与数字性犯罪处罚相关的问题。 我曾与已分手的男友在恋爱时合意拍摄过性关系视频。 然而最近得知该视频正在网上被散布。 我虽然同意了拍摄本身,但从未允许过发送给他人或上传到网上。 有人说既然同意了拍摄,本人也有责任,这种情况下也能进行数字性犯罪处罚吗?
数字性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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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高秉准
您好。 我是法务法人(有限) 大纶的性犯罪专业律师。
本案的核心在于, "对拍摄的同意"与 "对散布的同意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这一点。
即便拍摄当时本人表示同意, 此后违背本人意愿将该视频转发给第三方或发布到网上的,即构成数字性犯罪,成为数字性犯罪处罚的对象。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即便是拍摄当时合法完成的拍摄物, 事后违背受害者意愿散布·销售·提供·展示的行为本身也属于处罚对象。
因此,仅凭同意拍摄这一情节,并不能使散布行为正当化,若无另行明示的散布同意,实施该行为的人 可能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类行为通常被称为 "复仇色情", 受害者除刑事控告外, 还可以行使请求删除及屏蔽视频、防止进一步散布的措施、 民事上损害赔偿请求等多种法律权利。
尤其想强调的一点是, 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
不会仅因同意拍摄,就被排除在法律保护对象之外,或被认定存在过错。
与数字性犯罪处罚相关的案件,结果会因初期如何应对而大不相同。
因此,为确保证据、掌握散布途径、 迅速采取删除措施,建议与具有相关案件经验的性犯罪专业律师咨询,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
所有咨询均经专业律师审核后
以专业方式进行,因此采取预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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