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法务法人(有限)大伦 孙桂俊律师
在产业现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往往构建协作关系、谋求共同成长。然而在实际商业现场,利用大企业优越地位的不公正行为仍然频繁发生。特别是对于将营业额相当一部分依赖于特定大企业的小规模协作企业而言,面对原承包公司的无理要求只能束手无策,这就是现实。在众多不公正交易类型中,有一种行为最直接、最致命地威胁着中小企业的存续本身,那就是不当缩减或中断订单的"不当拒绝交易"。
不当拒绝交易是指对长期交易的协作企业无合理理由地大幅削减发包,实际上使其无法维持经营的行为。大企业通常不采取单方面解约,而是打着经营效率化、内部政策变更、订单分散等名义,逐步减少订单。此时若协作企业感到生存威胁而提出抗议,大企业大多主张决定交易对象和订单量是企业经营上的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以此使自身行为正当化。
但市场逻辑或合同自由的名义不能成为一切横行霸道的免罪符。大法院和《公平交易法》认为,大企业滥用优越地位、剥夺难以找到替代交易方的对方的交易机会、动摇其经营基础,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在供货企业没有重大过失、质量不良、持续延迟交货等客观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仍利用地位单方面大幅缩减交易量,正属于《公平交易法》严格规制的不公正交易行为。
实际上,笔者曾代理过一家因大企业不当削减订单而被逼至停业危机的企业。包装及物流领域的小规模公司A公司与大企业B公司专属交易了20年以上。但某天B公司以效率化为名开始减少订单,甚至突然暴增订单量、又以无法按期交货为由推卸责任,持续施加不当压力。最终A公司订单量骤减至一半以下,被逼到不得不担忧立即停业的危机。
这不仅仅是单纯的订单减少,而是明确满足"无合理事由缩减交易"这一《公平交易法》违反要件的案件。笔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了缜密分析客观事实关系与法理的举报书,将担忧遭受强力制裁的B公司引至谈判桌,达成了圆满和解。结果,A公司获得了实质损害赔偿,成功夺回了正当权利。
像这样,若因大企业的不公正交易措施而陷入经营困难,绝不应一味忍耐或放弃。纠纷的核心在于客观举证,因此平时彻底保管与原承包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内容、会议记录、发包单等资料至关重要。即便是口头下达的不当指示,也需要有留下确认其内容的书面记录的智慧。不公正交易案件是同时要求对产业特性的理解和复杂法理解释的领域。若正遭受冤屈受害,应从案件初期起获得专家协助,积极守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阅读全文]\r\n以"经营效率化"为借口断绝订单……威胁中小企业生存的不当拒绝交易(前往查看)\r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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