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5

法务法人大伦 金仁元律师 案件访谈
随着地方选举落下帷幕,候选人激烈的竞选活动和支持者的助威热情也告一段落。许多人认为投票结束的同时,一切竞选活动和法律规制也就此结束,但在实务上,违反《公职选举法》的举报和侦查反而往往从选举结束后才正式开始。因"现在都结束了"而放松警惕,最终却遭遇当选无效或刑事处罚等致命后果的案例反复出现。
特别是有观点认为,此次地方选举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数字平台深度介入竞选活动全过程,普通选民和候选人误判法律界限而成为侦查对象的案例可能会增多。普通选民在庆祝所支持候选人胜利的过程中,或候选人在事后致意的过程中,都可能无意间卷入违反选举法的争议。
对此,我们采访了法务法人大伦金仁元律师,听取了贯穿选举前后的核心法律争点及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Q1.(选举前后的线上活动)选举期间通过AI或社交媒体的宣传十分激烈。普通选民为支持的候选人分享或助威线上帖子时,无论选举前后,最需要注意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最需要注意的部分是"散布虚假事实"和"诽谤"。随着选举法修订,自选举日前90天起禁止散布深度伪造视频等虚假操纵内容,选举结束后散布线上虚假信息仍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单纯的政治意见表达或支持表态本身并不立即构成违法,但若以贬低对方候选人为目的散布经操纵的图像·视频·音频,或反复扩散未经查证的事实关系内容,则可能同时引发《公职选举法》上的公表虚假事实罪或《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问题。
Q2.投票当日晚间收看开票直播时,当选呼声高涨的候选人的支持者常常通过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发送祝贺消息。从这一时点起,是否有特别需要注意的选举法风险?
▲单纯的祝贺消息或个人意思表达本身并不立即构成违法。但若结合竞选活动的事后答谢或报偿性质,则可能产生问题。例如,候选人或相关人士向支持者提供移动商品券或餐食等金品·款待,或相反地支持者向候选人一方赠送高价礼物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违反《公职选举法》上捐赠行为限制规定的问题。特别是通过团体聊天室等进行的组织性·大量方式的答谢行为,是选管委敏感关注的领域。
Q3.投票结束、当落揭晓后,候选人会走上街头致以感谢或落选致意。这一过程中实际会成为问题的行为是什么?
▲《公职选举法》第120条(选举日后答谢禁止)对选举日后候选人的答谢行为作出了一定限制。单纯的致意本身并非全部被禁止,但聚集支持者提供餐食或酒席,或面向居民举办庆祝会·慰劳会等行为,可能演变为捐赠行为或事后竞选活动问题。此外,即便在竞选活动期间结束后,若利用车辆·扩音装置等以准竞选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性致意,也可能引发违法争议。实际侦查中,往往综合判断行为的规模、对价性、组织性等。
Q4.即便候选人不出席,支持者之间也会聚在一起庆祝当选或慰劳落选。选民之间自发的聚会也可能成为问题吗?
▲一般联谊性质的私人聚会很难立即被视为处罚对象。但根据与特定候选人的关联性、费用负担结构、组织动员与否等,仍存在被提起选举法问题的可能。例如,特定人物承担聚会全部费用,或显露出与候选人一方的资金关联情形时,是否违反捐赠行为限制可能成为争点。归根结底,核心在于究竟是纯粹意义上的私人聚会,还是与选举相关的组织活动。
Q5.如果在选举前后自己也未察觉便违反了选举法规定,遭到选管委查处或侦查机关的调查要求,最先应采取的应对是什么?
▲《公职选举法》案件往往比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进展快得多。大多可能在6个月前后进行调查,因此初期应对极为重要。慌乱中删除帖子或关闭团体聊天室的行为,可能被解释为销毁证据的情形,反而在侦查中不利。首先,尽可能确保能够说明当时情况与意图的对话内容、发帖经过、截图资料等至关重要。此外,选举法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交织着政治表达自由与选举公正性这两种要素,因此从初期调查阶段起,与具有选举法实务经验的律师一起整理应对方向十分必要。
[阅读全文]\r\n"选举结束了就没事了?"……当选落选揭晓后接踵而至的"选举法雷区"应对法(前往查看)\r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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