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8

某运输公司代表理事辞任后对原东家提起亿元诉讼,但继一审后在二审中也败诉。他主张辞任后回归为普通职员,要求保障退休年龄及退职金等,但法院未予采纳。
据法律界8日消息,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审判部于今年4月,在A运输公司前代表理事B某对公司提起的确认解雇无效及工资等请求诉讼二审中,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B某于2000年代初进入A公司工作,自2016年起担任代表理事。他于2021年提交辞呈,公司随后向B某发出解雇处分通知。但B某主张,自己从代表理事辞任后随即又回归为普通劳动者,从事调度等工作,因此解雇无效。
B某还主张公司应赔偿2亿6000万韩元。根据A公司与工会于2017年签订的集体协约,退休年龄为60岁,此后至65岁还可作为委托职被再次雇用、保障在职权利。B某以此为据,主张以委托职工作为前提的工资,以及从普通职员到代表理事在职期间的退职金。
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B某从代表理事辞任后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未采纳其关于解雇处分无效的主张。B某虽提交了印有自己姓名的调度现状文件作为工作证据,但法院认为该文件没有盖章,不能成为认定实际工作事实的资料。
法院同样未采纳有关代表理事在职期间退职金的请求。根据《商法》和A公司章程,理事的退职金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而没有证据认定曾为决定B某退职金召开过股东大会。B某担任普通职员时期的退职金请求权于其就任代表理事的2016年产生,但已超过3年消灭时效而消灭。
代理A公司的大伦律师事务所赵益天律师表示:"B某明明是实际行使经营权的用人方,却在辞任后有选择性地只主张对其有利的劳动者地位","通过缜密适用《商法》上关于高管退职金支付的原则、劳动者身份判断标准以及消灭时效法理,才得以取得良好结果。"
记者 郑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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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任后回归为普通职员"……提起亿元工资·退职金诉讼的运输公司前代表上诉被驳回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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