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8
![[법률 돋보기]➂ 미인가 교육시설 단속 강화…“처벌보다 제도 보완 필요”](/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608075343221.webp&w=3840&q=100)
指出以公共教育为中心的许可体系与教育需求之间的脱节
"应建立能够容纳教育多样性的制度性机制"
近日,在教育部与市·道教育厅出台对未经许可教育机构进行特别检查及告发等强化管理方针之际,有意见指出,仅凭以整顿和处罚为中心的方式难以解决问题。
大伦律师事务所姜东勋律师8日指出,未经许可教育机构问题不应被视为单纯的违法行为,而应从不断变化的教育需求与现行法制之间的差距这一层面来看待。
姜律师诊断称,尽管海外升学和沉浸式外语教育等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正在增加,但现行教育法制仍维持以公共教育为中心的许可体系。因此,形成了与既有学校体系不同的教育模式难以被纳入体制内的结构。
现行《初·中等教育法》仅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设施标准、教员资格等条件时才认定为学校。因此,即便以补习班名义登记运营,若实际运营方式与学校相似,也可能被判定为设立未经许可的学校。
姜律师解释说:"大法院一直维持这样的立场——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收容学生并按学年制运营,或实施系统的课程、生活指导、成绩管理等,就视为具备了学校的实质并予以处罚。"
不过,他评价称,现行制度存在局限:与其在体制内包容多样的替代教育模式,不如说实际上将不符合既有学校体系的教育形态规定为违法。
他还指出一个问题:虽然政府运营着替代学校许可制度,但财政要件和国内课程编制义务等十分严格,因此追求特色国际教育或替代教育的机构很难合法进入体制内。
姜律师提到,有必要从宪法上基本权保障的层面来审视这一讨论。
他解释说:"宪法法院和大法院承认父母的子女教育权和学校选择权为宪法上的基本权,教育的自主性和专业性也受到宪法保障。"
他接着分析道:"选择公共教育无法提供的特色教育的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行使基本权的延伸","仅以未经过行政许可程序为由,就对所有替代教育尝试进行刑事处罚,可能引发违反过度禁止原则的争议。"
他还诊断称,未经许可教育机构增加的现象并非单纯的非法运营问题,而应视为公共教育未能满足的教育需求得到反映的结果。
姜律师表示:"教育消费者的选择标准和升学路径已经多样化,但制度尚未充分反映这一点","仅凭以处罚为中心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的教育需求。"
他解释说:"过度的监管会诱导教育机构进行地下运营,反而可能对学习者权益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应在广泛保障课程自主性的同时,朝着在最低法律标准下进行管理·监督的方向推进制度改善。"
他还认为,为了同时守护教育现场的多样性和公共性,需要以保障学习者实质权利为重点、而非以管控为中心的法律·制度整备。
记者 郑艺珍 yejin0311@inews2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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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聚焦]➂ 加强对未经许可教育机构的整顿……"比起处罚,更需完善制度"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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