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8

虽以招聘公告和贷款用在职证明为据
一审、二审均认定为自由职业者
一名在凌晨时段从事货物装卸工作的人员,以招聘公告和在职证明为依据主张自己具有劳动者身份并提起确认解雇无效诉讼,但继一审之后在二审中也败诉。
水原高等法院18日表示,5月21日,就40多岁男性A某针对劳务供应企业B公司提起的确认解雇无效诉讼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告败诉的判决。
A某于2023年通过B公司被派驻到百货商场奥特莱斯门店,在凌晨时段从事约1至2小时的产品装卸工作。此后A某收到B公司的业务终止通知,便以为贷款目的开具的在职证明和招聘公告内容等为依据,主张自己是B公司的正式劳动者并提起诉讼。
相反,B公司则全面反驳称,其以自由职业形式雇用A某,从未进行过具体的工作指示或考勤管理。引发争议的在职证明只是为A某方便而出于好意开具的,所支付的报酬也是基于搬运箱子数量的经营所得形式,因此并不存在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法院认定,告知当日装卸数量的短信只是执行工作所必需的一般性通知,不能视为具体的指示或监督。
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了一审判断。法院判示称:“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中,重要的并非本案工作执行这一劳务提供本身,而是产品正常装卸的结果及其数量。”并补充称,考虑到所支付的报酬实际按经营所得形式处理等情况,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A某确认解雇无效请求缺乏理由。
代理B公司的法务法人大伦所属林河姸律师解释道:“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主要根据实际工作结构及是否存在指挥监督来判断。”“通过说明工作方式、报酬体系及税务处理方式等,得以认定其并非劳动关系。”
孙钟旭记者 handbell@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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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即便开具了在职证明,若无实质性指挥监督也不算劳动者”…确认解雇无效诉讼二审败诉 (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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