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2

[采访]法务法人大伦校园暴力应对组金大源律师
“校园暴力案件的初期应对实际上决定了结果。比起感情用事,更应以客观资料为基础制定一致的应对策略。”
19日,法务法人大伦所属金大源律师就现实中的校园暴力纠纷程序如此强调。金律师指出,在错综复杂展开的校园暴力案件中,初期陈述和证据确保至关重要。
近来,以在线视频服务内容为中心,私刑叙事获得大众追捧。然而现实中的校园暴力案件并不会以简单的善恶对立一举解决。它是一个从校内调查到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审议、警方侦查、民刑事诉讼层层交织的结构。
即便没有肢体暴力,校园暴力也可成立。诽谤、侮辱、排挤自不必说,只要对学生造成身体、精神、财产上的损害,均可能构成校园暴力。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关系上的优势。若加害学生利用其在同学关系、班级影响力、身体条件等方面的优越地位反复施加伤害,即便没有直接的殴打,也会被认定为重大校园暴力。
案件初期应对中最需注意的因素是学生陈述书。应学校要求匆忙写下的最初陈述,会在此后整个程序中被赋予较高的可信度。在慌乱状态下将记不清的部分也勉强写下或感情用事地书写,都会成为风险因素。学暴委重视最初陈述的一致性。事后翻供极有可能被解读为推卸责任。
金律师建议:“在1至2周后进行的教育支援厅调查官调查过程中,监护人或辩护人难以陪同,学生会感到强烈的压迫感。”“应通过事前准备,将亲身经历的事实与从他人处听来的内容区分开来陈述。”
试图凭学暴委当天的陈述来扭转结果,实效性很低。委员们会事先审阅调查报告书、学生陈述书及证据资料后参加审议。当天的程序更接近于确认反省态度或受害恢复意愿,而非主张新的事实。实质性的胜负并不取决于学暴委当天的口才,而是在事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见分晓。
学暴委的处分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若包含殴打、伤害、诽谤、性暴力等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被害学生方可向警方提交告诉状。将启动独立于学暴委程序的警方侦查。视案情可能进入少年审判或普通刑事审判。
校园暴力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学暴委作为行政程序,仅凭学生陈述即可作出处分。刑事案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有严格的补强证据来支撑自白。即便在学暴委受到重处分,在刑事程序中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处分。相反,即便学暴委处分较轻,侦查机关的判断也可能不同。
金律师表示:“若纠纷扩大为行政诉讼或民刑事诉讼,客观证据将决定结果。”“通讯软件对话内容、录音文件、闭路电视画面等客观证据将左右审判的胜负。即便是案件初期看似微不足道的资料也不应删除。”
也存在因制度盲区而使程序进行受阻的情况。未获认证的国际学校以不属于《校园暴力预防法》适用对象为由,被管辖教育厅退回申报受理便是典型案例。这需要在事实举证之外,辅以争辩教育厅处分违法性的法理应对。
金律师向可能被冤枉卷入纠纷的学生和家长留下建言。他表示:“审判是纠正错误结果的最后手段。”“无论是加害方还是被害方,从初期阶段起就借助法律专家的协助进行周密应对,才是防止漫长纠纷的最佳防御之策。”
黄正元记者(garden@sida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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