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6

法院判断认为,一同经营事业后停业时,若起初未准确约定各自投资多少,则日后不能因自己出资更多便要求对方多付钱。
据法律界25日消息,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今年4月对一同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商人A某针对B某提起的1亿韩元级追加投资金支付诉讼,未采纳A某的请求。
A某与B某于2022年约定利益和责任各占50%,开始了高尔夫场的合伙经营。二人于2024年决定结束事业,此时约定由B某承接事业相关的全部财产和债务。
但事业结束后,A某以自己花费了约7亿8000余万韩元、而B某仅花费约5亿6000余万韩元为由提起诉讼。他主张,与50%的约定不同,自己出资更多,故B某应赔偿其差额1亿韩元级损失。
法院未认可A某的主张。法院说明称,若仅约定按50%比例分担事业,而未具体约定各自应出资多少,则不能因一方出资较少而追究其责任。
法院还指出,二人结束事业撰写合同时,A某对自己出资更多的部分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判断称,仅凭A某作为证据提交的个人备忘录或信用卡使用记录,尚不足以采信其实际多花了那么多钱。
代理B某的法务法人大伦张贤智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原告单方面计算投资金并加以索要的案件,向法院说明了若起初未约定出资多少便无需承担责任这一点并获得认可。
黄正元记者(garden@sida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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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除后索要出资金…法院:若无详细约定则不可单方面请求 (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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