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1
![[법률돋보기]⑥ 성적 부진만으로 감독 경질 가능할까…홍명보 사퇴가 남긴 법적 쟁점](/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701122705103.webp&w=3840&q=100)
“主教练合同,委任合同性质较强”
解除事由和程序不完备时或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韩国足球国家队主教练洪明甫承担世界杯32强出局的责任而主动辞职,围绕职业体育主教练合同解除所引发的法律争议也备受关注。因成绩不佳而更换主教练在体育界虽属常见,但据法律界解释,根据合同内容不同,也可能引发巨额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诉讼。
法务法人大伦申容勋律师说明,主教练合同重要的不是名称,而是合同的实际性质。法院会综合考量用人方是否行使指挥、监督权、业务执行的独立性、人事权的行使、薪酬支付方式等因素,来判断究竟属于劳动合同还是民法上的委任合同。
职业体育主教练在球员任用和比赛运营等方面被赋予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相比一般劳动者,被认定为委任合同或与之相当的合同的情形不在少数。不过,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工作形态,也不能排除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劳动者的可能性。
若主教练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仅凭成绩不佳很难终止合同。因为劳动基准法限制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相反,若属于委任合同,法理则有所不同。民法原则上规定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同时规定,若无“不得已的事由”而在对对方不利的时点终止合同,则应赔偿损失。
申律师说明:“即便综合考量胜率或球队运营等因素,也很难认为仅凭成绩不佳就能立即认定为‘不得已的事由’。”在此情形下,球队或协会有可能以主教练剩余年薪的相当金额等为基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法院近期也作出过类似意旨的判断。在去年一名被单方面解雇的职业篮球主教练对球队提起的诉讼中,审判庭认为球队未能充分举证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和程序。球队以成绩不佳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年薪,但法院判决球队应向主教练支付约3亿韩元的剩余年薪及迟延利息。
申律师表示:“在体育现场,成绩是决定主教练去留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法律上合同才是首要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和程序,仅以成绩不佳为由终止合同,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他补充道:“主教练聘任合同不应仅停留在确定年薪的层面,而有必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成绩不佳或球队运营失败等各种情况后签订。”
郑艺珍 记者 yejin0311@inews2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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