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3

法务法人大伦崔光贤律师专栏
近来,一名20多岁性暴力被害人因对侦查机关的不移送决定感到绝望而作出令人痛心选择的经历被公开,激起社会公愤。为此,笔者想探讨这样一种结构性现实:遭受犯罪伤害、鼓起勇气提交控告状,却不得不在侦查机关门槛前受挫;并探讨克服这一现实的法律突破口。
过去在“全案移送”制度下,即便警察判断无嫌疑,原则上所有案件记录也会移交检方,由检察官再次审查法理。然而侦查权调整之后,随着警察的一次侦查权限及责任得到强调,如今根据同法第245条之5第2号,警察可自行终结侦查。当然,检察官可审查不移送记录并要求重新侦查,但其比例仅为2%左右。
特别是在性犯罪或复杂财产犯罪案件中,仅依赖片面证据的初期侦查可能导致不愿看到的结果。例如在准强奸案件中,判断被害人的心神丧失或抗拒不能状态时,综合考量血中酒精浓度、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发给熟人的信息等前后脉络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如此,仅凭片面的CCTV视频局部或嫌疑人陈述等部分证据,警察便草率下结论,或在没有任何说明何处在法理上不足的情况下就终结案件,从控告人立场而言只能诉说冤屈。
若遭受了如此令人冤屈的不移送决定,与其绝望,不如迅速采取法律应对。最确切的救济手段是《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7规定的“异议申请”制度。控告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死亡时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向该司法警察官所属机关的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后,警察须毫不迟延地将案件移送检察官。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警察有义务重启侦查,而是指侦查记录移交检方、再次接受检察官的审查。特别是异议申请虽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但实务上,若自收到不移送决定通知之日起经过相当长期间,异议申请的合法性可能成为问题;更重要的是,检察官须在收到不移送记录之日起90日内返还给司法警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5第2号),因此在返还之后,很难期待异议申请产生实质效果。也就是说,时间越久越难确保客观证据,因此迅速应对至关重要。
在实际实务现场承办异议申请案件时,时常遇到仅以“警察只信了加害者的话”为由提交数十份请愿书的令人痛心的情况。但仅凭单纯诉说冤屈或重复原有主张,无法促使检方作出补充侦查指示。
应将嫌疑人陈述中细微的时间矛盾点与通话记录比对指出,找出警察忽视的CCTV死角情节等一次侦查中遗漏的碎片,并编织成缜密的法理意见书。异议申请并非单纯的不服,而是解剖原有侦查记录的漏洞、重构证据、说服检察这一新裁判者的高度战略性程序。
不移送决定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另一法律程序的开始。重要的是,与其对着一纸通知书绝望,不如仔细分析侦查过程基于何种理由和证据,并加以补充。在此过程中,为深挖一次侦查的盲点、系统性收集客观证据,如有必要,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将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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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仅有一行”警察的不移送……被害人的“异议申请”生存战略(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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