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金美儿 法务法人(有限)大伦外国律师(美国)法律专栏
随着婴儿潮一代退休的正式化,包括美国在内在海外生活数十年的侨胞回流移民接连出现。有的在完成子女教育后计划定居韩国,有的为养老生活或赡养年迈父母而将生活基础迁回韩国。如果计划定居韩国,最先应排查的课题是资产。对留在美国的不动产、养老金、金融资产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整理,将影响今后的资产结构和税负规模。如果没有事前准备就移居,可能会错过资产处置时机而承担过度的税制罚则,或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首先应确认的部分是资产的法律持有结构。是个人名义、共同名义,还是处于信托(Trust)体系之内,将决定今后的管理方式和迁往韩国的转移计划。信托是在以信托名义管理财产的同时简化继承程序、规划资产传承的制度,在美国被广泛运用,为使继承财产不经过法院的检认程序(Probate),设立生前信托的情形很多。不过,在韩国,对信托结构的法律解释和税务判断可能与美国不同,因此应在定居韩国之前排查相关内容。
许多人虽掌握资产的大致规模,但将名义结构和持有形态也系统地整理好的情形很少。美国不动产是韩国定居过程中比重较大的资产之一。不动产比起是否持有,处置时点更为关键。在韩国税法上转为居民之前出售与之后出售,需审查的税务问题和申报范围可能不同。
在韩国税法上转为居民之后,会产生须将美国不动产产生的租赁所得和转让所得不仅向美国、也一并向韩国国税厅申报的义务。因此,不动产处置时点和持有战略不仅要考虑市场状况,还应综合考虑因是否维持美国永久居留权、公民权而产生的韩美两国税法上地位变化及申报义务。
作为养老生活基础的美国养老金,也需要对领取方式和课税体系进行事前分析。包括美国社会保障养老金(Social Security)在内的401(k)、IRA等,在定居韩国之后仍是重要资产。不过,实际领取额和税负会因领取时期和支取方式而产生差异。特别是养老金是韩国和美国的课税体系可能同时适用的领域。需要一并审查根据养老金种类哪个国家拥有课税权、是否可适用外国已纳税额扣除等,才能减少意料之外的税负。
继承和赠与计划也是在定居韩国之前定好方向较为有利。根据财产传承人和受让人的居住地是韩国还是美国,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免税限额、行政程序将完全不同。将位于美国的资产由居住韩国的继承人继承的结构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但跨境继承准备程序繁琐、需审查事项也很多。如果有在美国制作的遗嘱或信托合同,应首先确认其在韩国国内继承程序中是否被原样认可、是否需要另行的法律审查。只有将继承和赠与在整体资产转移计划中统一设计,才能预防今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并合理降低税负。
前述不动产处置时点、养老金领取计划、继承、赠与结构,以及韩美税法上居民转换时点,绝非各自独立的事项。由于所有要素如齿轮般紧密相连,比起仅独立审查某一项资产,更需要在整体资产结构中进行全面、有机的审视。如果希望稳定定居韩国,最好从至少6个月至1年前就整理资产现状并排查长期的资产转移计划。
李东五 记者 (canon35@mt.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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