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近来,通过网络招聘网站或Telegram等,以高收入兼职、简单跑腿等名义招募普通人,将其用作电信诈骗现金取款员或洗钱者的案例激增。被警方逮捕者常会喊冤称"不知道是电信诈骗犯罪""只是按指示转了钱而已"。
然而,法院考虑到电信诈骗犯罪的重大性,即使是单纯参与者,判处沉重实刑的情况也不胜枚举。这类辩解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对取款员和洗钱者也严格追究共犯责任的确定法理标准得到了适用。
电信诈骗案件中最常争论的争点是共谋共同正犯是否成立。许多嫌疑人以自己并未像呼叫中心员工那样直接欺骗被害人、也不知道犯罪的整体计划为由,否认共犯关系。然而,刑法上的共谋并非必须经过事先周密的整体谋议才能认定。最高法院认为,2人以上参与犯罪时,仅凭顺次且默示的意思结合即可成立共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在认识到自己承担了组织性犯罪中分工化角色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即使不知道具体的诈骗手法,也会被认为具有实现整体犯罪的意思,从而对其他共犯的行为也承担沉重的刑事责任。
此外,"诈骗犯罪已经结束,自己只是转移了已入账的钱,难道不是单纯的事后参与或帮助吗"这一主张,在法院也被彻底排斥。电信诈骗组织为躲避侦查机关的追踪并侵吞骗取款,必然会经过将被害款项分散转入多个非法账户或伪装成正常交易的洗钱过程。通常,犯罪组织在事先确保洗钱负责人之后,才着手实施欺骗行为即实际犯罪。
因此,法院认为取款员或洗钱者的行为属于犯罪完成和利益实现所必不可少的本质性贡献。如果本人在认识到要帮助洗钱的情况下参与,那么即使被害人的钱汇入账户、诈骗已经既遂之后才进行具体的洗钱行为,也不会对诈骗罪共犯的成立构成任何障碍。
实际上,笔者近期办理的案件中,有一起是将电信诈骗被害款转入自己账户后取出再汇往第三账户的案例。被告人每天测试该账户是否可以取款,并在通过Telegram的上线细致指示和严格动线管控下报告转账凭证。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自己从未共谋犯罪,仅属事后共犯或单纯帮助犯。此外,其还顽固否认嫌疑,称完全不知道入账的钱是犯罪收益,也没有伪装成合法财产的目的。
然而,法院的判断是坚决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洗钱行为属于电信诈骗犯罪完成和利益实现所必不可少的本质性贡献,认定其为诈骗罪的共同正犯。此外,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隐秘地接受指示、相较业务难度获取了过高报酬,以及其本人也曾怀疑是电信诈骗资金等情况,认定被告人具有依社会通念充分认识到该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未必故意。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确认识到这是犯罪收益并具有伪装目的,判处有罪。
法务法人大伦林多恩律师表示:"即使以为只是单纯的高薪兼职而参与,侦查机关和法院也会考虑电信诈骗犯罪的特性和危害,对末端取款员或洗钱者严格适用未必故意的法理","如果意外卷入案件,一味喊冤、停留在'自己也是受害者'这种原则性应对上是非常危险的。"
他接着表示:"在足以怀疑自己正在处理犯罪收益的种种情形下,情绪化的否认反而会被视为不知悔改的态度,成为加重处罚的借口。因此,从案件初期就获得刑事专门律师的协助,客观分析本人的具体业务指示内容、参与期间、获取收益等,周密准备法理争辩的余地,才是防止最坏结果最现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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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是高薪兼职"……电信诈骗取款员,"不知情"行不通的理由 (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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