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对船员或海技士等特殊职域从业者而言,'执照'是与生计直接挂钩的最重要资产。若因乘船期间发生的船员间争执或不体面事件而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尤其《船舶职员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在船上工作期间的暴行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确定的情形,须'必须性地吊销'海技士执照,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但常有人只专注于眼前的刑事判决本身,而在审判结束后忽视了行政处分阶段。近来笔者所在的法务法人成功防御的一起船长案例,很好地展示了法理审查如何能够挽救个人的生计。该船长因乘船期间的不体面事件被判处缓刑,处分机关据此下达了吊销执照的通知。
此外,因行政机关负责人错误告知而导致的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也成为有力的防御论据。当时处分机关负责人两次断言'即便是有期徒刑的缓刑,也属于并非吊销执照而是停业3个月的处分对象',坚信这一说法的委托人放弃了对错误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尽管不存在显著损害公益之虞,却打破了当事人正当且合理的信赖,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指出这正面违反了《行政基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大轮法务法人郑宇英律师表示:"结果处分机关认可了这一违法性和程序瑕疵,以最初告知的'停业3个月'替代了致命的吊销执照,减轻了处分",并称"这是守护了一位险些永远告别献身数十年的大海的船长生计的时刻"。
他还表示:"为防止因彼此争执而起的刑事案件演变为动摇生计根基的吊销执照,须从案件初期起就具备宏观视角。应牢记刑事案件与随之而来的行政处分绝非各自独立的程序,而是从案件初期起就须有机结合、同时设计并应对的一个齿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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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海技士等特殊从业者切勿忽视"吊销执照"的行政处分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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