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0

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的40多岁男子 上月22日不起诉决定
"即便有公告,若不知晓吊销事实,则无面照驾驶不成立"
因错过体检期间致使驾驶执照被依职权吊销、在不知情下握起方向盘的40多岁男子,在检方获得了不起诉处分。
无面照驾驶嫌疑要成立,须证明在明确知晓执照被吊销事实的状态下驾驶的"故意性",而由于行政厅的通知未能妥善进行、难以知晓吊销事实的主张被采纳,遂有此结果。
据法律界19日消息,水原地检于上月22日对以违反道路交通法(无面照驾驶)嫌疑被移送的40多岁男子A某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A某被指控于6月在龙仁市的一条道路上,在执照效力已丧失的状态下驾驶车辆。此前,A某因驾驶执照更新期间已过却未接受体检,被警方依职权吊销了执照。
案件初期A某一方就强烈否认嫌疑,称对无面照驾驶完全没有故意。因遗失原有驾驶执照证,其本人根本不知道更新期间已到,也完全没有收到警察厅关于执照更新及吊销的邮件或短信通知。
接手案件的检方以通知过程的漏洞为依据,判断A某的主张成立。
检方通过不起诉决定书表示:"虽向嫌疑人的住址寄出了执照附条件吊销决定内容的邮件,但仅凭此无法断定其知晓执照可能被吊销","经确认,第二次挂号邮件通知存在被退回的事实"。
检方接着表示:"嫌疑人除邮件外,并无就体检以短信等其他方法被通知的记录","即便存在可替代驾驶执照吊销通知的合法公告,仅凭该情形也难以认定嫌疑人实际知晓吊销事实",以此说明不起诉理由。
代理此案的法务法人大伦徐凤河律师说明:"无面照驾驶是在知晓本人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事实的状态下驾驶时才认定嫌疑的犯罪","通过邮件退回记录及短信未收到等通知过程中的客观事实,集中证明了A某完全无从知晓执照吊销事实这一点,从而得以获得不起诉处分"。
孙钟旭 记者 handbell@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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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执照已被吊销而驾车的40多岁男子……检方作出"不起诉处分"的理由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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