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0
![[기고] 45년 만의 유류분 대수술…달라지는 상속 설계의 핵심은?](/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820122150067.webp&w=3840&q=100)
2026年继承税制改革的重大变化……兄弟姐妹特留分全面废止
影响力巨大的变化……如何权衡贡献份额与特留分的关系
准备家业传承的企业……须缜密制定税务策略及资产传承设计
新的争点……证明对企业成长的贡献度、证明继承权丧失事由是关键
我能否将自己的财产完整地留给我所希望的人。2024年4月宪法法院的特留分决定(2020Heonga4等)对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给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答案。自1979年施行以来维持了45年的特留分制度迎来了重大转折点。当时决定的核心并非否定特留分制度本身,而在于顺应变化的时代,重新设定了"家庭保护""个人财产权""遗嘱自由"这三种价值的平衡。
宪法法院的此项判断,随着今年2月继承权丧失宣告、继承财产分割及特留分相关民法修正案在国会通过,转化为制度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兄弟姐妹特留分的全面废止。由于宪法法院决定使兄弟姐妹特留分条款(民法第1112条第4号)因违宪而丧失效力,在违宪决定之后提起的案件中,兄弟姐妹的特留分请求因失去法律依据而被驳回。不过,个别案件的处理及已在进行中的诉讼的结果,可能因诉讼阶段与过渡规定而有所不同。宪法法院的此项决定,是判断在与过去农耕社会不同的现代社会中,兄弟姐妹是独立的经济生活共同体,对其也认定特留分、进而限制被继承人财产权处分自由的正当性并不大。
就实务而言,这给单人家庭与非婚家庭的资产传承策略带来不小的变化。例如,一位终身独身、将侄子视如亲生子女抚养的企业家欲将全部财产留给侄子时,过去长期无来往的兄弟姐妹可以请求特留分,而如今则可依本人意愿完整传承财产。
另一项核心变化是特留分丧失事由的新设。这反映了如下判断:对长期漠视扶养义务、持续虐待与遗弃、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等的继承人也保障特留分是不合理的。不过在实务中,将何种情形视为继承权丧失事由、由谁以何种证据来证明,将成为新的争点。仅凭家庭间关系不佳的情形是不够的,事先确保被继承人的疗养设施出入院记录、医院诊断书、含有继承人辱骂或遗弃情形的短信与录音等客观而具体的证据十分重要。
此外,影响力最大的变化之一是贡献份额与特留分的关系。在既有实务中,即便独自赡养父母20年的长女因此获赠财产,若连联系都没有的弟弟妹妹请求特留分,也会出现须返还其中一部分的不合理状况。对此,宪法法院就不将贡献份额反映于特留分计算的条款(民法第1118条)及未规定特留分丧失事由的条款(民法第1112条第1号至第3号)宣告了宪法不合致决定,此次修正将作为对特别赡养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有特别贡献之补偿而进行的赠与·遗赠不视为特别受益(新设民法第1008条但书),朝着在继承财产分割与特留分计算中更充分地反映贡献的方向进行了整备。
贡献份额的认定范围不仅限于父母看护。参与家族公司经营、管理继承财产、投入个人资金扩大事业等也有认定贡献份额的余地。不过在实务中,仅凭"赡养父母甚多"的主观主张难以认定贡献份额。须充分具备工资记录、事业资金转账记录、看护费收据等能够客观证明贡献度的资料。
这一变化对准备家业传承的企业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将股份集中传承给长期参与企业经营、对家业成长有贡献的特定子女时,在民事上将其认定为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而是对贡献之正当"补偿",从而针对其他继承人的特留分返还请求来防御经营权的法律基础扩大的可能性增大了。不过,即便被排除于民事特留分返还对象之外,也不能完全排除税法上因股份转移而产生的赠与税·继承税仍被课征的可能性,因此事先并行进行税务诊断及彻底节税策略的必要性正在增大。
特留分制度的改革不止于单纯继承法上的变化。它也影响税务策略与资产传承设计的整体。随着兄弟姐妹特留分被废止,利用生前赠与与遗嘱替代信托的资产转移变得更为灵活。不过,赠与税·继承税负担并非与特留分制度改革直接联动,而是依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等既有税法条款另行决定。因此,向特定继承人或第三方集中资产时,赠与税与继承税负担可能增大,故须一并检讨纳税财源的筹措及家业继承扣除等节税策略。
此次法律修正很有可能成为改变纠纷样态、而非减少继承纠纷的契机。超越千篇一律的法定继承时代,被继承人意愿得到更充分尊重的定制化继承设计时代正在开启。今后,比起法定特留分比例本身,如何证明贡献份额、以何种证据证明继承权丧失事由,将成为继承纠纷新的核心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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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稿] 时隔45年的特留分大手术……变化中的继承设计核心是什么?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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