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法务法人大伦 朴奎锡&梁基衍 律师专访
- 不送检后欲翻案终须与'警察记录'较量……"证据也有黄金时间"
- 转向从侦查伊始便制造证据的时代 "比起争辩更要求介入"
依据上月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检察官的直接侦查权将于10月全面废止。检察官直接进行补充侦查的结构将消失,转变为向司法警察官'要求'补充侦查的方式。不过,即便告诉人或受害人对警察的不送检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其判断终究也只能从警察侦查阶段已形成的记录与证据出发。
由于检察官直接查看案件、寻找证据的程序事实上消失,案件的结论将取决于警察调查阶段,这是法律界的共同分析。我们采访了具备检察官经历、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实务的法务法人大伦朴奎锡律师,以及领导大伦证据调查中心的梁基衍律师,听取了在变化的侦查环境中辩护人的角色与证据确保策略。
朴奎锡律师表示,侦查初期的方向变得更为重要。朴律师称:"即便有异议申请制度,其成败终究取决于能多精细地反驳不送检理由书、能多大程度弥补初期遗漏的证据","与过去在检察阶段重新争辩案件不同,如今辩护的重心正朝着在警察侦查记录形成的那一刻就介入的方向转移"。
那么,对即将面临警察调查的当事人,辩护人实际所做的事会有何不同呢。朴奎锡律师说明:"先确认告诉状或被疑事实内容以特定争点,在调查前尽可能确保与案件相关的客观资料,必要时预先物色能作出有利陈述的参考人","对CCTV·即时通讯·通话记录等易消失的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将实际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回答预先整理、使当事人做好调查准备,这是调查前辩护人应做的事"。此外还建议,对不送检决定的异议申请书应按警察侦查规则所定格式撰写,方能在受理及此后应对中发挥有利作用。
朴奎锡律师在此变化中特别强调,证据是有'有效期'的。他表示:"CCTV短则2周、长则一个月左右便会被其他影像覆盖,行车记录仪的存储空间也有限,手机短信或通话记录同样可能因对方或通信社而难以保全","连目击者的记忆也会随时间流逝而模糊,归根结底,在争辩法理之前,先与时间较量的战斗就已开始"。
梁基衍律师也表示:"被告诉或被起诉的委托人在咨询时最先问的话就是'CCTV还在吗'","不仅CCTV,还有行车记录仪、出入记录、刷卡记录、位置信息、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照片·影像原件、医院诊疗记录、目击者陈述,甚至出租车或外卖订单记录,须在消失前确保的资料范围比想象中广得多"。
他接着表示:"应请求楼宇管理处或附近商铺配合,以原始文件形式接收资料,并明确记录确保经过与原始性,日后提交给侦查机关时才具有作为证据的力量","若当事人难以亲自确保、或有即将被删除的可能,还会一并检讨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强制资料不被擅自销毁的程序"。
两位律师接着表示,异议提出与异议申请有必要加以区分审视。梁律师建议:"在启动侦查后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进行证据调查等实质性侦查的情形下,告诉人等可提出'异议提出'","不送检时的不服程序为'异议申请',须考虑其有3个月的期限限制"。
此外还强调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这是在等待侦查机关或法院正式程序期间恐有证据消失之虞时,预先向法官请求证据调查、保全其结果的程序。仅仅主张'看过CCTV',与通过法律程序确保资料、将其存在与内容公开记录,二者在此后诉讼中的证明力本身就不同,这是梁律师的说明。他表示:"资料持有者不配合或删除时点临近的情形下,越应迅速判断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梁基衍律师以一名与熟人聚会喝酒后在现场因强制猥亵嫌疑被举报的委托人案件为实际案例。他表示:"警察最初确保的CCTV只拍到了同行者走出酒馆的场景","接到紧急请求的大伦证据调查中心一方在影像被删除前追加确保了两处场所之间小巷的CCTV,该影像完整记录了受害主张时点前后的移动路线,最终得以以不送检结案"。
朴奎锡律师接着表示,此案正是检察官直接侦查权被废止的当下侦查环境的鲜明写照。他强调:"这是初动应对中多确保一个CCTV与否完全改变了案件结论的案例","无论物证还是陈述,在其消失前先行确保,将成为应对新的'侦查新常态'最重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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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侦查权调整下律师也迎"新常态"……"判断的起点应在侦查阶段形成"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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