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涉嫌挪用学员补习费300万韩元……对罚金刑简易命令'提出正式审判请求'
- 审判部"无客观资料证明侵占……关系恶化足以构成虚假告诉的动机"
因涉嫌挪用补习费而被起诉的讲师被判无罪。
水原地方法院平泽支院上月21日对因涉嫌业务侵占而被起诉的30多岁女性A某判处无罪。
A某被指控于2022年从其任职补习班学员的家长处,将300余万韩元的补习费汇入本人名义账户予以侵占。
补习班院长B某主张,A某欺骗自己并隐瞒了侵占事实。据称,B某在确认某学生的听课费未入账并询问原因时,A某谎称该学生家境困难未予收取,B某信以为真并指示不要收取该学费,但A某私下却将钱款收入囊中。
A某否认了指控。她反驳称,用个人账户收取补习费属实,但这是因税务问题在B某的批准下进行的,且并未向同事教师隐瞒此事而是予以告知。同时她强调,反倒是因欠薪问题等与B某产生矛盾,B某才进行了报复性告诉。
检方认为A某的指控成立,请求处以10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法院予以认可。然而不服的A某提出了正式审判请求。
审查案件的法院判处A某无罪。审判部表示:"核对学费的缴纳表所有教师均可查看,但受害人仅主张该学生的缴纳表为空白,却完全未能提交证明这一点的客观资料","反倒判断,在两人经历诉讼等关系极度恶化的情况下,存在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进行告诉的理由"。
审判部还补充道:"受害人仅凭被告人之言便免除学费的主张,在常理上也难以令人信服","若按受害人主张,被告人本应向同事也谎称不收学费,但反而告知因税务问题正在直接收取学费,由此看来被告人的主张更为可信"。
代理A某的大伦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李智媛说明称:"业务侵占罪成立须以保管他人财物者违背业务上的任务侵占该财物或拒绝返还为要件","通过证明A某在B某批准下收取补习费的事实以及怀恨在心的虚假告诉背景,得以推翻不利的简易命令结果,引导出无罪判决"。 jckim99@sportsseoul.com
金钟哲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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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补习费"涉嫌侵占的讲师,在正式审判中获'无罪' (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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