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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过程中,因为我走近对方时用力关了车门或拿起了周围的物品,就被说成特殊暴行,我非常慌张;; 即便不使用凶器之类的东西,也会以特殊暴行受到处罚吗?我想了解到哪里为止是普通暴行、从哪里开始是特殊暴行…… 还请尽快给予答复……
特殊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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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朴东日
先说结论,特殊暴行罪所说的“危险物品”,并不仅限于刀具或钝器这类凶器。
只要是能够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物品,日常物品也可能被认定为特殊暴行罪的手段。
例如车辆、啤酒瓶、石头、工具、椅子、手机等,也可能根据使用方式或情况而被纳入特殊暴行罪所说的危险物品。
重要的判断标准不只是是否用物品打了对方,而是是否具有威胁性地使用、是否给对方带来了实际危险。
实际上,刑法第261条规定“显示团体或多众的威力,或携带危险物品对人体施加暴行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为对物品危险性作宽泛解释留出了余地。
不过,并非所有情况都会立即被认定为特殊暴行。
会一并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性、如何使用物品、行为当时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物理距离与周围氛围、受害者实际感受到的恐惧或受害程度等。
归根结底,究竟是单纯的口角,还是可评价为特殊暴行的危险行为,会因侦查机关的解释与本人陈述的方向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正因特殊暴行嫌疑接受调查,通过与刑事律师的咨询审慎准备初期应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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