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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海外总部,定期从总部及海外特殊关系人进口原材料与成品。最近为应对海关的税额审查或关税调查,想了解须额外保管哪些资料。想了解除单纯的进口合同外,是否还有就特殊关系人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及若未妥善保管或无法提交资料,关税法上是否会有不利后果。
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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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金国一
根据《关税法》第37条之4,从海外特殊关系人进口物品的情形, 会被课以比一般进口交易更强化的资料保管及提交义务。
除依据《关税法》第12条等的进口申报文件外,还须保管以下资料并在税额审查时提交。
1. 特殊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出资现况
2. 进口物品价格核算明细与内部价格决定资料
3. 国际交易价格政策资料
4. 进口合同及成本分担合同
5. 权利使用费·技术引进费·手续费相关合同
6. 广告·营业支持合同
7. 会计处理基准及方法
8. 海外特殊关系人的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
9. 海外货款支付明细及凭证资料
10. 依据《国际租税调整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3条的整合企业报告书及单独企业报告书
此外,依据《国际租税调整相关法律施行令》的整合企业报告书与单独企业报告书,也可能成为税额审查时的提交对象。
若不保管这些资料,或不按海关的要求提交,则可能产生关税法上的制裁。
违反《关税法》第12条未保管申报文件的情形, 可能被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所致的情形也可能被处 3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未保管申报凭证的情形, 会被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提交被要求的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形, 可能被处1亿韩元以下罚款,须加以注意。
特殊关系人进口交易很可能引向税额审查, 因此事先系统地管理关税法所要求的资料,并通过关税专业律师的咨询检视法律风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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