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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到建设业停业处分,打算申请行政复议。 想了解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进行期间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建设业务。 想了解在审理期间是否可以进行施工或建设业相关业务。 若有行政律师,恳请尽快答复。
建设业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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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郑赞祐
即使就建设业停业处分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没有另行的执行停止决定,在审理期间也不能继续从事建设业务。
因为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执行不停止原则",即仅凭提起行政复议这一事实,处分的效力或执行不会自动停止。
因此,即使就建设业停业处分提起了行政复议,若要继续营业,也须另行提出执行停止申请,并从行政复议委员会获得准许决定。
执行停止要获得准许,须满足几个要件。
首先,须存在作为执行停止对象的处分,且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中。
并且,须因处分的执行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并被认定有预防该损害的紧急必要性,同时执行停止不得有对公共福利产生重大影响之虞。此外,还须是本案审理请求不能被认为明显无理由的情形。
执行停止申请可与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出,或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小委员会作出决议之前以书面提出。
行政复议委员会准许执行停止后,该处分的效力或执行在裁决作出前停止,其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相关行政机关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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