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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流通企业。 几个月前向交易方供应了货物,但至今仍未付款,已多次催促。 合同上没有特别约定,交易当时只开具了税金计算书和送货单。 想了解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回收商事债权。
商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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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郑赞祐
您所说明的情形,是与交易方进行商行为(货物供应)过程中产生的货款债权,因此属于《商法》 第46条及第64条规定的商事债权。
因此,正如您的情况,因经营者之间的供货·赊账交易产生的应收款,正是商事债权的典型例子。
为 回收商事债权, 首先为向交易方明确告知债权存在及要求清偿的事实,发送内容证明。
在此阶段,其法律效力大于单纯的口头催促, 日后在诉讼中 也可作为"曾要求履行债务"的时效中断证据加以利用。
债务人若持续不支付货款, 可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仅凭书面即可进行, 若对方不提出异议,便确定为执行名义(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由于费用与时间耗费较少, 是商事债权回收中广泛采用的程序。
但如果债务人对支付命令提出异议,或债权额存在争议时,则须以民事诉讼进行。
此时,若提交税金计算书、 交易明细书、 发货单、 入账明细、 短信·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便可证明债权的存在。
商事债权在商法上也有举证责任减轻的情形, 因此即使没有合同,也充分具有请求的可能性。
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大多为 5年, 因此为避免应收款长期被搁置,应在时效完成前通过发送内容证明、 提起诉讼、 假扣押等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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