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尹昭英 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律师 法律专栏
若在为治疗疾病、恢复健康而求诊的医院发生始料未及的重伤或死亡等致命医疗事故,患者和遗属所遭受的冲击难以言表。然而,遗属在还来不及平复悲伤之际、想要追究医院责任时,便会撞上一堵巨墙。因为医疗诉讼不仅要求高度的医学专业知识,而且手术室CCTV或病历等核心证据全部由医院一方持有,是一场倾斜的球场之战。因此,要在针对医院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不是情绪性的呼吁,而是明确的法理争点把握和事实关系举证必不可少。
医疗事故诉讼中,最先可以争辩的法理争点就是是否"违反说明义务"。即便当下难以查明医疗行为过程本身的直接过失,法理争辩的余地也十分充分。若医疗人员在手术前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可能发生的致命后遗症或并发症、其他替代医学选择等,这同样被视为重大违法行为。因为它侵害了患者充分认知危险性、决定是否手术的"自我决定权"。若违反说明义务被认定,患者方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可以就精神痛苦请求损害赔偿(抚慰金)。
若要就医疗过失全面获得完整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则必须明确查明医院方面的业务过失和违法行为。医疗人员从诊断、检查、手术、麻醉到事后管理,负有尽最大努力防止患者发生危险的"注意义务"。必须证明医疗人员当时脱离标准医疗惯例、违反了注意义务,且因该过失导致死亡或后遗障害等恶劣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有这样,基于《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才能成立。
实际上,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有一起接受脏器切除术、正在康复中的患者死亡的令人痛心的案例。遗属质疑医院方面应对不力,但在医学知识的局限和封闭的医疗系统中,一直苦于证明明确的因果关系。受理案件的笔者立即迅速获取病历和麻醉记录单等,缜密分析情况。结果找出了医院对患者出现的症状未采取适当措施的业务过失,经过激烈的病历鉴定,最终使医院方面的违法行为获得认定,促成了支付赔偿金的判决。
反之,站在医院和医疗人员的立场,也可能因不当的损害赔偿请求而面临冤屈的境地。医疗行为本质上处理人体的不确定性,即便竭尽全力也无法保证100%完美的结果。即便患者出现不良结果,也并非一律直接等同于医疗人员的过失。因此,医疗人员平时应将病历和护理记录详尽透明地记录下来。超越在手术前同意书中使用形式化的固定文字,向患者具体说明危险性并取得亲笔签名的系统化机制,是唯一的防御手段。
医疗诉讼中,初期应对的迅速性决定成败。若在初期应对过程中情绪对立、拖延时间,很容易错失决定性证据。患者方和医院方都不应停留在原则性应对,而应从案件初期起接受兼具医学知识和法理分析能力的法律专家协助。与专家一同系统构建客观情况加以应对,才是防止始料未及的不利、守护正当权利最明智的方法。
记者 李东五 (canon35@mt.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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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须以缜密的法理举证厘清违法行为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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