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3

校园暴力案件,需区分行政程序、少年程序、刑事程序加以应对
校园暴力案件有的以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即学暴委)的行政程序告终,但视案情也可能另行提起刑事告诉。被害学生方提交告诉状后,警方侦查即启动,此后也可能进入少年审判或刑事审判。
被害学生方的告诉状受理、警方侦查启动后,适用的程序因加害学生的年龄而不同。若嫌疑人是年满10岁未满14岁的触法少年,虽非刑事处罚对象,但可被移送至家庭法院少年部,接受关于是否施以保护处分的审理。
相反,若属于年满14岁未满19岁的犯罪少年,则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对象。此时侦查记录移交检方,主管检察官会综合案件的重大性、证据关系、受害程度等,决定不起诉、暂缓起诉、移送少年部、正式起诉等处分。
若子女因校园暴力案件被告诉,初期应对至关重要。与其一收到警察局的出席要求就立即接受调查,不如在可能范围内先掌握告诉状内容和争点后再接受调查。也就是说,需要确认告诉人主张的受害内容和事实关系,并梳理陈述方向。
校园暴力案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即便学暴委与侦查机关看待同一案件,判断标准和结论也可能不同。学暴委是侧重于学生的教导和教育性措施来审议事实关系的行政程序。这一过程中,学生陈述的具体性、一致性、相互吻合性等可能成为重要的判断要素。
相反,刑事程序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证明,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被告人的自白若为对该被告人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作为有罪证据。也就是说,仅凭自白难以判定有罪,还需要有支撑自白的补强证据。
因此,即便在校内程序中被认定为校园暴力,在侦查阶段也可能因证据不足等作出不同结论。相反,即便学暴委作出相对较轻的措施,若在刑事程序中确认到另外的证据,也可能作出不同判断。
程序的性质和所需时间也不同。学暴委以教育性措施和保护被害学生为目的,视案件多数情况下进行得较为迅速。相反,刑事程序适用宪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原则,要求对犯罪事实进行更严格的证明。
不过,学暴委的决定并不直接约束刑事程序。尽管如此,学暴委过程中撰写的学生陈述书、审议结果及相关资料可能被侦查机关用作参考资料,因此学暴委阶段的陈述也需着眼于日后刑事程序的可能性审慎进行。
归根结底,在学暴委获得有利处分并不保证在刑事程序中不起诉。相反,即便在学暴委被处以不利措施,也可能在侦查或审判阶段通过证据关系和法理审查得出不同结论。
法务法人大伦朴奎锡律师表示:“还需注意,因校园暴力提出治疗费或抚慰金请求时,可能另行引发民事诉讼。”“一起校园暴力案件可能延伸为校内行政处分、刑事程序、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告诉状受理的初期阶段起就综合考虑整个程序加以应对。”
校园暴力案件很难认为仅凭学暴委措施就能了结。尤其一旦提起刑事告诉,可能因学生的年龄和证据关系进行截然不同的程序,因此监护人和学生都需在初期陈述和资料梳理上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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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暴委处分之后仍可能延续刑事程序 (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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