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3

“打码诽谤竞争公司化妆品”嫌疑的制造商代表“无嫌疑”
视频中“山寨”表述属个人评论领域而非确定性事实
一名30多岁女性化妆品制造商代表,因涉嫌在网上发布含有暗示竞争公司化妆品为假货表述的视频、妨碍业务并损毁名誉而接受警方调查,最终获得无嫌疑处分。
据法律界2日消息,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于今年5月,对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名誉损毁)及妨碍业务而被移送的皮肤管理业者代表A某作出不起诉处分。
A某在经营皮肤管理店、制造并销售含有皮肤再生成分的功能性化妆品期间,为宣传自家产品而上传将B公司化妆品涂抹于脸上的视频,并使用了“山寨”“假货”等表述,因而受到嫌疑指控。
生产视频中所出现产品的B公司主张,该帖子不仅将自家产品打上仿冒品烙印、贬低了品牌价值,还因询问是否为仿冒品的顾客接连不断而妨碍了正常的引导业务,遂控告A某。
然而 A某 主张:“只是本着提醒消费者类似产品流通频繁、需加注意的意图发布了剪辑版,并无贬低特定法人或散布虚假信息的目的。”
A某还强调:“本人流通的化妆品比B公司产品上市时间更早,且流通市场上大量供应着成分和剂型相近的产品,因此并非专门指名特定品牌的行为。”
进行侦查的警察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案件的检方采纳了A某的主张。
检方解释认为,帖子中记载的“山寨”“假货”等词语,与其说是确定性事实的摘示,不如说更可能符合对物品的主观个人见解或观感评论。
此外,检方认为,考虑到视频画面中出现的产品大多数被模糊打码等情节,很难判断其是以特定品牌为靶子摘示了假新闻。
此外,检方判断,在虚假事实散布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以伪计妨碍业务的罪名同样难以满足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处分。
A某的诉讼代理人、法务法人大伦朴成哲律师说明:“《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损毁须以特定人为对象摘示虚假事实以损毁名誉才能成立,妨碍业务也须认定系以伪计或散布虚假事实等妨碍了业务才能成立”,“本次案件中,帖子的表述属于意见或评价的领域,且难以认定指称了特定企业等情节获得采纳,两项嫌疑均未被认定。”
夫锡宇 记者 boo@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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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用了‘山寨·假货’的表述”……检方“主观见解不构成名誉损毁”(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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