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8

地主以为建造建筑而追加签订的加筋土施工合同并无必要为由,对建设公司提起不当得利金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法院推翻一审,作出建设公司胜诉判决。
据法律界7日消息,水原地方法院于今年5月,在地主A某对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金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案件可追溯到2023年。A某为建造建筑与B公司签订了7700万韩元规模的附带土木工程合同。此后于同年12月,为施工加筋土挡土墙又签订了5500万韩元规模的追加承包合同,并已全额支付工程款。
然而A某主张,加筋土施工原本就是必要的工程,B公司却未予告知,导致其签订了不必要的追加合同,遂请求返还5500万韩元的不当得利金。此外,A某主张B公司在超出许可范围的地方擅自施工加筋土引发投诉,还应赔偿约1300万韩元的原状恢复费用。
一审中,B公司以无辩论应对,法院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对此,B公司在二审中反驳称,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是工程范围和目的各不相同的独立合同。B公司主张,签约时已通过现状实测图明确确认了施工范围,超出许可范围的施工也是应A某考虑今后开发计划的要求所为。
二审审判庭采纳了建设公司的主张。
审判庭判断:“界石施工与加筋土挡土墙施工是目的和工法相区别的独立工种”,“原告在第二次签约时已通过所附现状实测图直接确认了施工范围,因此完全可以预见到会产生与第一次工程另计的追加费用。”
并表明:“很难认为第一次合同金额中包含大规模加筋土工程费,第二次合同金额也属于通常单价范围内的适当金额”,“很难认为被告欺骗原告或诱导其签订不必要的合同。”
对于超出许可范围的施工,审判庭也判断:“既然双方通过现状实测图就施工范围达成了合意,就难以认定为擅自施工或违法行为。”
代理B公司的法务法人大伦朴汉镇律师表示:“一审因宣告无辩论判决,二审实际上须从头开始防御,但我们提交了签约时双方盖章的现状实测图和相关资料,证明了加筋土工程系另行合同”,“超出许可范围的施工也以客观资料说明系应原告要求所为,从而得以将原告的请求全部防御下来。”
黄正元 记者 (garden@sida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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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追加工程费”地主诉讼……法院“建设公司无责任”(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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