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郑相赫 法务法人(有限)大伦律师 法律专栏
《重大灾害处罚法》迎来施行第4个年头,但产业现场的死亡事故却难以减少。因业主违反安全保健措施义务而导致的死亡者,2022年623人、2023年597人、2024年589人,虽呈缓慢下降趋势,但幅度微乎其微。针对这种停滞,近来大法院量刑委员会有所行动,着手为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犯罪制定单独的量刑基准。量刑基准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却是法官宣判时实际参考的指南。此前因缺乏这一基准,各法官间刑量差异较大,反复引发“蜻蜓点水式处罚”争议的指摘颇多。实际上,自法律施行以来至2024年底确定宣判的31件中,实刑仅4件。
新设量刑基准的要点有两个。其一是犯罪群重组。在原有“过失致死伤·产业安全保健犯罪”量刑基准中,追加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为单独大类型,下位类型分为重大产业灾害致伤(受伤)和重大产业灾害致死(死亡)。其二是再犯加重规定。因重大产业灾害犯罪刑罚确定后5年内同一犯罪再发的,刑量的上下限均加重1.5倍。这意味着,对有处罚前科的经营责任人而言,下一次事故即可能意味着实刑。此外,本次量刑基准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法人罚款此前一直停留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而拘束经营责任人个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今后将被更加实质性地课处。
量刑基准一旦新设,期待“从轻处罚”将更加困难。那么企业现在应检查什么?
第一,安全保健管理体系是否实际运作。《重大灾害法》第4条向经营责任人课以构建人力、预算、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义务。贯穿此前无罪判决的逻辑只有一个:并非因为文件存在,而是因为法院认定文件所载内容实际得到了履行,才有可能无罪。关键不在于手册的存在,而在于能够支撑履行的证据。
第二,风险性评价的实施及其记录管理。法院在判断事故的预见可能性时,会将风险性评价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审视。若就是否事先知晓风险因素却予以放任、察觉异常征兆时是否有适当应对程序发生争议,这一记录的有无往往会左右判断。
第三,事故发生后可立即启动的初期应对体系。雇佣劳动部以去年10月庆州锌工厂窒息事故为契机,正式宣布即便不是大型事故,只要出现未遵守基本安全守则或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也将积极运用搜查扣押和拘留等强制侦查。劳动部、检察、警察之间的热线和专责侦查体系也已在运作,一旦发生事故便可能立即进入刑事程序。等事故发生后才思考应对为时已晚。初动调查阶段提交何种资料、如何提交,何时投入法律咨询,都有必要预先确定。
第四,明确元请(总包)与下请(分包)之间的责任归属。法院判断经营责任人的义务,不以合同书文字,而以“实质上支配、运营、管理的营业场所”为标准。并非在承包合同书中加入将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的条款就能免责。广泛运用承包人的营业场所,应以实际上由谁行使现场指挥、监督权限为标准,一并检查发包人的安全保健义务履行与否,而非合同书上的文字。
大法院量刑委员会着手新设量刑基准,并非单纯的制度整备。这是一个可能打破业主“即便受罚也能避免实刑”这一盘算的拐点。安全管理如今不是成本,而是守护经营责任人个人自由的最低条件。此时此刻,比起事后应对,事前检查和法律咨询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李东吾 记者 (canon35@mt.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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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处罚法》4年,蜻蜓点水式处罚就此终结……量刑基准新设预示何种变化?(前往查看)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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