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4
![[법조人터뷰] 학폭 전문 조영삼 변호사 "교육 사법화 막아야…촉법 하향도 신중"](/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804061846251.webp&w=3840&q=100)
大轮校园暴力应对组组长赵永三律师
"可解决的矛盾也走上法庭……教育司法化严重"
用法律惩处校园暴力和触法少年问题的趋势成为主流。少年部法官出身的赵永三律师(大轮法务法人校园暴力应对组组长)的想法却不同。他诊断认为,本应在学校得到修复的矛盾却延伸至审议委员会和行政诉讼的"教育司法化"才是最大的问题。
赵律师上月28日与
1995年就任昌原地方法院法官的他,历经少年部及民事、刑事审判部,如今作为律师主要承办校园暴力案件。
赵律师表示:"法官是以经过调查和审理积累的记录为基础判断案件,而辩护人则须从案件初期就与学生和监护人见面,梳理事实关系,并一同审视其成长背景乃至家庭环境",他还说:"少年案件不能只追究过错,而是须考虑今后如何帮助其成长的程序。"
◆网络暴力、深度伪造等校园暴力样态也发生变化
赵律师分析认为,近来校园暴力的样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与过去以肉体暴力为主不同,近来大多是利用社交网络服务(SNS)的网络暴力以及运用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AI)的校园暴力。二次伤害的可能性大,取证也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他认为,校园暴力案件比起个别行为本身,理解其背景更为重要。他表示:"即便是相同的话语或行为,也可能因既有关系、矛盾的经过、交友关系而使法律评价有所不同",并称"不能只看案件发生的那一刻,而应一并审视此前形成了怎样的关系"。
◆源于规定审议程序的《校园暴力预防法》的"教育司法化"
关于近来校园暴力行政诉讼增加的原因,他指出是《校园暴力预防法》的结构性局限。现行法规定,一旦受理校园暴力举报,原则上须进行审议程序。赵律师解释称,连轻微事项都全部走上法律程序,再加上学生档案记载对高考的影响,便形成了延伸至诉讼的结构。
审议程序一旦启动,当事人未能充分获得相互对话或道歉的机会便以处分告终的情形也不在少数。赵律师强调,若要减少教育司法化,应扩大学校的裁量权并激活关系修复。据称,实际上经过教育支援厅的关系修复项目、未发生额外纠纷而使案件收尾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作为保护受害学生的制度,他对学校安全共济会给予了积极评价。
赵律师表示:"学校安全共济会先支援治疗费和咨询费等,再向加害学生一方行使求偿权的结构,是使受害学生不因经济负担而推迟治疗的有意义的制度",并称"从优先受害修复这一点来看,是现行法上最有意义的装置"。
不过他指出,若诉讼长期持续,受害学生保护体系仍需完善。即缺乏持续检查、管理校长的紧急分离或接触禁止措施的系统。
◆以极端案例下调触法年龄……应先考虑少年司法基本理念
尽管下调触法少年年龄的舆论占优势、连总统都予以认可,但赵律师持审慎立场。
他表示:"仅看部分重大案件就改变整个制度,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副作用",并称"应先考虑年龄越小越有可能通过教育和保护得到改善这一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
他还说:"仅凭100件中的1~2件极端案例就改变整个制度,反而可能对本可通过教育充分改善的大多数青少年产生更大影响",并表示"比起下调年龄,应先审视教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他尤其将全国少年院的过密收容和缺乏个性化教育项目列为最紧迫的课题。
少年院是以教育和教化为前提运营的设施,但现实中收容设施处于饱和状态,个别项目也不充分。仅仅把孩子们聚集在一个空间里,很难期待改善效果。他指出,只有先行扩充教化基础设施、充实个别教育等,年龄调整的讨论才可能有意义。
赵律师叮嘱道:"无论是校园暴力还是触法少年,试图用法律解决连教育应承担的领域也一并解决的做法都存在局限",并称"应牢记只有教育归教育、法律归法律、各司其职时,才能实现少年司法的目标"。
[查看新闻全文]
[法曹人访谈] 校园暴力专家赵永三律师"须防止教育司法化……触法年龄下调也应审慎" (前往查看)
所有领域 一目了然
1/0
到访咨询预约受理
如有法律困扰,请到就近的事务所与涉外国人诉讼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