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3
![[법률돋보기]⑪ 생성형 AI 시대, 기업 데이터도 ‘방어’가 필요하다](/_next/image?url=https%3A%2F%2Fd1tgonli21s4df.cloudfront.net%2Fupload%2Fboard%2Fbroadcast%2F20260813082357061.webp&w=3840&q=100)
未经授权的爬取,成为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争点
"robots.txt、条款等需先发制人地应对"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服务的普及,企业自行积累的内容和数据在AI学习过程中被利用所带来的法律纠纷可能性也在增大。有观点指出,网站、新闻稿、手册等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费用制作的资料,若未经另行同意即被收集、利用,则不仅需要审查著作权,还需审查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金宥贞 大轮法务法人律师13日就生成式AI时代企业的数据保护强调称,需要建立防备AI未经授权收集数据的技术、法律防御体系。
金律师表示,近来随着生成式AI服务收集企业主页和对外内容等用作学习数据的案例增多,企业所构建数据的管理和保护正成为新的课题。
现行著作权法将人的思想或感情予以创作性表达的成果作为著作物加以保护。据此,AI收集企业内容并学习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害,须综合考量该数据的性质和利用方式等。
尤其围绕为AI学习而进行的数据收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35条之5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争论仍在持续。AI开发公司一方可以并非将原始内容原封不动地提供给用户、而是在学习过程中加以利用为依据主张合理使用,而数据权利人则主张以商业为目的的未经授权利用可能侵害其经济利益。
金律师解释称,目前尚难认为针对以AI学习为目的的大规模网络爬取已确立一贯的法律标准,因此企业应周密审视个别数据的法律性质和利用方式。
对于难以通过著作权法充分保护的数据,他还提出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应对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pa)目将以违反公正商业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以相当投资或努力所创造的成果等、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指出,即便个别信息本身的创作性不高,若企业投入相当人力和费用收集、分类、加工了信息,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一项成果物。
实际上,法院也曾有过这样的判例:在企业将长期通过投资和努力构建的产业信息、被竞争对手以自动化程序收集并用于自家服务的案件中,判断有必要保护数据收集、加工过程中投入的相当努力和投资。
金律师认为,这一法理在生成式AI的数据利用过程中也可予以审查。他解释称,若AI收集企业长期构建的数据或内容并加以商业利用、从而侵害企业的经济利益,那么与著作权侵害与否无关,可能产生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责任问题。
他还强调,企业层面的事先应对也很重要。首先,可考虑在网站设置'robots.txt'文件、限制AI爬虫机器人访问的技术性措施。他指出,还应在主页使用条款中明确限制以AI学习为目的的爬取、抓取、解析等内容,并向外部明确表示企业对数据利用的意思。
不过,金律师解释称,与其断定仅凭这些措施即可在法律上阻断所有AI数据收集,不如综合管理企业所持有数据的种类和公开范围、使用条款、实际收集及利用方式等。
金宥贞律师表示:"在相较于AI技术的发展速度、相关法律与制度的整备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企业若放任数据不管,可能暴露于新的法律、经营风险",并称"有必要检查网站运营政策和使用条款,建立技术性阻断手段与法律审查并行的数据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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