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协议”的终结……震动特许经营行业的特许经营换差价裁决[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
首尔高等法院对“韩国必胜客”案的裁决揭示了特许经营行业的结构性透明度问题“总部必须优先建立信任管理”首尔高等法院在所谓“韩国必胜客案”(2022na2024467)中下令退还特许经营总部向加盟商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差额,称这是不公平的利润。它被评价为超越了简单的财务纠纷的决定,直接暴露了特许经营行业的结构性透明度问题。从这一裁决开始,特许人必须优先考虑法律风险管理和建立基于信任的管理体系,而不是短期利润。 “作为实践问题达成了一致”,挡住了逻辑的源头。差额特许经营费是指特许人在供应原辅材料时所收取的超出批发价的金额,即交货保证金。本来,特许人可以出于质量统一和物流效率的原因指定特定的供应商进行特许经营,如果在此过程中获得利润,则在法律上被视为特许经营费的一种。这在《特许经营法施行令》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声明中还规定了每个加盟店的平均加盟费与销售额的比例。但在此次判决中,法院明确划清了界限,称“特许经营费的差异不是简单的分配利润,而是需要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费”。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且被特许人不知道其存在,则显然属于不正当利润。长期以来,特许人将特许经营费的差额计入原辅材料价格中。但法院的判断是,如果没有条款或个别协议证明其合理性,则属于不公平得利。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的“仅通过信息披露不能成立合同协议”对于整个行业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它从根本上阻断了特许人“由于长期的交易行为而存在默示协议”的逻辑。在未经加盟商明确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收取特许经营费差额已不再是一种做法,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因运输费、管理费等原因更名,如果证明不足,也视为加盟费的差额。这一裁决向特许经营行业发出了结构性警告。对于特许经营费的差异,特许人应牢记的要点如下: ①强化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明确义务:2024年7月3日修订的《特许经营法》将“供货价格计算方法”纳入合同的必填信息中。这意味着超越简单的价格披露,并清楚地呈现保证金结构和计算基础。 如果不记录或处理不透明,很可能会引发不公平得利诉讼。 ② 仅通过信息披露声明不能豁免:信息披露声明登记仅是一个行政程序。法院裁定,“提供信息披露声明并不代表特许人同意”。如果信息披露声明与合同不一致,法院将优先承担特许人的责任。 ③实践不同意或默示同意:考虑到特许经营者议价能力较弱,法院不会认可特许人的“默示同意”主张。为了使特许人维持法律结构,必须经过三个步骤:事先通知、书面同意和价格披露。加盟商必须将“信任”置于短期利润之上。如果该裁决得到最高法院的确认,对加盟商未来所有销售、会计、法务部门的影响将是巨大的。降低风险的实际对策如下: ①全面重新审查供应合同:与合作伙伴公司的供应合同结构、物流成本计算方法、保证金率必须透明地重新设计。不明确的合同成为未来诉讼中不利的证据。 ② 确保合同与信息披露声明的一致性:如果两份文件的数字或表述不同,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为“故意隐瞒”。 ③明确会计结构:物流费用、管理费用、佣金等各项目的会计代码必须分开,取消“供货价格包干”的做法。 ④ 特许经营事先同意程序制度化:文件供应单价和保证金依据 必须得到特许经营者的签名或电子同意。 ⑤ 定期更新信息披露声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文件可能被视为虚假信息,因此每年更新是必要的。这一裁决不仅限于韩国必胜客这一品牌。这是因为大多数特许经营行业,包括餐馆、美容、教育和服务,都具有相同的特许经营结构。特别是,如果特许人经营的是“以物流为中心的模式”,通过交付利润而不是特许经营费来盈利,那么它可能会受到直接打击。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标准也极有可能得到加强。这意味着,如果特许经营费的差异没有在合同中注明或通知特许经营者,这不仅仅是民事问题,甚至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和罚款的理由。特许经营行业的本质不是扩张,而是“信任”。只有特许人透明地披露自己的利润结构,恢复与加盟商的信任,才能奠定可持续增长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特许经营差异”不仅仅是一个财务项目,更是法律风险的晴雨表和品牌声誉的指标。先设计信任结构,再设计利润结构,是特许经营行业未来生存的唯一出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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