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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报。不过就解雇事由或解雇时期没有另外收到书面,只是从上司那里口头听到"从今天起不要来上班"。 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也没有收到解雇相关内容。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解雇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属于不当解雇,也想听听劳动律师关于该如何应对的建议。
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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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高秉俊
您好。 这里是法务法人(有限) 大纶的劳动律师。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7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必须以书面通知解雇事由与解雇时期, 只有存在这样的书面通知,解雇才被认定有效。
仅以口头通报解雇的情形,被视为不具备程序上的正当性,原则上属于无效。
书面通知不一定 必须具备"解雇通知书"这一形式, 但须让劳动者能够具体获知解雇事由与解雇时期。
根据判例,电子邮件等电子文书若其内容明确也可被认定为书面通知, 但仅凭单纯的言语或形式上的通报尚不充分。
尤其完全未记载解雇事由,或记载模糊的情形,也可能被判断为违反劳动基准法。
不过,即使解雇以口头进行、有可视为无效的余地,劳动者也须自收到解雇通报之日起 3个月以内向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
错过这一期间则难以获得救济。
解雇的效力与否及应对方法会因个案而不同,因此在初期阶段通过与劳动律师咨询,准确审查解雇程序是否违法及救济可能性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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