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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中小企业工作到第5年,最近突然收到公司以"业务成果低下"为由的解雇通知。 没有另外的警告或惩戒程序,就单方面收到通知,我非常冤枉。 听说可以向劳动厅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周围人说也有另行提起"解雇无效诉讼"的方法。 想了解两种程序有何不同,以及提起解雇无效诉讼能获得怎样的结果。
解雇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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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
作者 : 高秉准
解雇无效诉讼是否认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解雇处分的效力, 为向法院确认其无效而提起的诉讼。
即, 在用人单位的解雇不当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劳动者为请求原职复职及支付解雇期间相当于工资的金额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形态的程序。
首先,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与解雇无效诉讼是彼此不同的制度。
不当解雇救济申请是依据 《劳动基准法》 第28条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的程序, 须自被解雇之日起 3个月以内提起。
反之,解雇无效诉讼是民事法上的权利救济程序, 没有特别的起诉期间限制(不过, 违反诚信原则时可能受限), 可与劳动委员会的救济申请并行或另行进行。
此外,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即, 用人单位须向法院证明解雇正当这一点(经营上理由、 怠工、 惩戒事由等),劳动者没有证明这一点的义务。
倘若法院判断解雇没有正当理由,则解雇无效,其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不过,须注意的一点是, 解雇后长期不作任何异议而领取退职金或从事新职业的情形, 法院将此视为承认了解雇效力,依诚信原则(失效原则)可驳回诉讼。
因此,若遭受不当解雇,建议不迟延地与法律专家咨询后,并行适当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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