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纶,人工智能基本法应对策略研讨会...“高影响力人工智能监管和责任结构检查”
大纶律师事务所30日宣布,以“人工智能(AI)基本法——企业应对策略”为主题的研讨会圆满结束。 29日举行的本次研讨会是与韩国人工智能协会联合举办的。准备研究本月底实施的《人工智能基本法》后企业将面临的监管环境变化,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此次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能源、制造、流通等各行业的国内外大企业集团以及国家科研院所的官员等各界人士参加。 Attorney Yi-seon Choi, who made the first presentation, explained the system and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Basic Act on AI under the topic of ‘Basic Act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ine or a shield?’ Attorney Choi analyzed, “Unlike the EU AI Act, Korea’s AI Basic Act does not prohibit the use of specifi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principle,” and “It is a structure that supports industrial growth and imposes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only for areas with a large social impact.”他随后强调,“人工智能合规不是一项法规,而是可以成为在未来发生事故或纠纷时保护企业的实用盾牌。”南权律律师指出了人工智能基本法的“差别化监管制度”。他解释说,“《人工智能基本法》根据人工智能的影响而改变监管强度,并特别对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施加了透明度、安全性和问责义务。”他还表示,“风险管理的出发点是企业要明确区分自己是‘开发商’还是‘用户服务商’,或者是两者身份的结合。”此外,“与用户直接接触的用户运营商必须通过报告人工智能正在使用的事实来专注于确保‘透明度’,而构建系统的开发人员必须专注于风险管理系统等‘业务运营商责任’。”他补充说,“特别是,经营者的第一至第三项责任必须在开发商履行义务时改变。” “用户运营商也被认为已经实施了这一点,从而减轻了重叠监管的负担,”他补充道。同时,他强调,“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应对,是一个洞察力的问题,分清每个人的立场和责任”,并补充道,“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分担新风险的负担。”在最后的环节中,李瑞亨律师以“人工智能基本法下企业的实际应对计划”为主题,从实践的角度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和履行各项义务。在此过程中,他以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为例,强调应根据其使用的背景来判断其相关性,而不是根据特定的技术或模型类型来判断。关于透明度义务,他指出,人工智能使用的提前告知和结果展示不应局限于正式措施,而应该从服务设计阶段就结构性地体现出来,让用户能够真正认识到。李律师随后表示:“应对人工智能基本法不是声明性遵守问题,而是基于高影响力、生成性和高性能人工智能,对应用义务进行分类,并将其反映到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结构中的过程。”并补充道,“这些标准适用于整个开发、运营和法律阶段。” 大纶首席执行官Kook-il Kim表示:“拥有一个可以持续检查和审查的系统非常重要。这次研讨会是预审《人工智能基本法》实施后企业将实际面临的监管环境和责任结构的机会。”他补充道,“大纶将以人工智能和数据智能组为中心,通过综合法律建议,涵盖从高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判断到责任设计、合规建立和纠纷应对等各个方面,为企业的实际监管应对提供支持。”“我会离开。”记者权秉石(bsk730@fnnews.com)[查看全文]
财经新闻-大纶,人工智能基本法应对策略研讨会...“高影响力人工智能监管和责任结构检查”(快捷方式)
Lawleader - “集中检查影响力大的人工智能监管和责任结构”...大纶,人工智能基本法应对策略研讨会圆满结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