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因拆除艺术品而被起诉要求赔偿7亿韩元...法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擅自拆除大楼公共空间内的艺术雕塑而被起诉要求赔偿7亿韩元的办公楼商业管理集团前代表在一审中胜诉。上个月1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在写字楼商业管理集团向前首席执行官A先生等4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2015年,A先生等人拆除并丢弃了写字楼一楼正门前安装的艺术雕塑。随后,2020年,区政府责令管理团队将被拆除的雕塑恢复原状。这项措施是根据旧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建造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物时,必须拿出相当于建筑成本一定比例的金额,安装绘画、雕塑、工艺品等艺术装饰物。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接到修复指示的管理组声称,当时负责处理的A先生未经区政府许可,擅自拆除雕塑,并未获得公寓法规定的2/3以上单位业主的同意,对写字楼造成损害。另一方面,A先生等人则反驳称,他们不负责赔偿。根据管理规定,他们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当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忽视自己的职责。当时,该雕塑是因应居民投诉而被拆除的,管理负责人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告知他们法律程序。法院做出了有利于A先生和其他人的裁决。法院表示:“我们承认,被告在没有经过《多功能建筑法》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个项目并拆除了它,”但补充说,“这一行为很可能不会被视为个人利益,而是作为居民利益的一项措施,例如维护旧设施和改善美观。”并称,“被告并非法律专家,除非在拆迁过程中与被告沟通的专业寄售管理公司指出了法律问题,否则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他在陈述量刑理由时表示,“很难说有”,并陈述了量刑理由。被告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朴正奎律师表示:“本案的问题在于,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要求。”他补充说,“管理小组的成员都是‘普通人’,只是该区的代表,并不具体了解与本案雕塑相关的法律,很难轻易理解雕塑的法律性质或其安装的依据。“我解释了这一点,”他说。[查看全文]
“政府官员”因拆除艺术品而被起诉要求赔偿7亿韩元...法律:“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