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一项临时禁令,要求移除“阻碍车辆行驶”的桩,称“由于桩损坏,可以通行”
在唯一的通道上安装木桩,“侵犯通行自由权”与“以保护围栏和诱导安全驾驶为目的”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同意使用具有约束力,不会妨碍人或一般车辆的通行。”曾经有一个案例,工厂主向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提出临时禁令,禁止交通堵塞,理由是在通往公共道路的唯一道路上安装了木桩,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法院没有接受该请求。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民事1庭(审判长赵正雄法官)去年12月18日,法官郑煐民法官、金润珍法官确认驳回工厂主A向土地所有者B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A先生在该诉讼中声称,“B先生在通往工厂的唯一道路上设置了木桩,阻碍了交通”,“何先生强调, “通行自由权受到侵犯。”对此,B先生反驳说,“路边的围栏经常被前往A先生工厂的车辆损坏,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我们只是安装了道具来鼓励车辆安全驾驶。”此外,他还请求驳回索赔,称“如果降低速度并调整转弯半径,就可以毫无问题地通过通道”。审理本案的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作出了B先生手中的裁决。法院同意了。法院裁定,“通道内设置的桩柱可能会给债权人经营的车辆通行带来不便”,但“不妨碍人员或一般车辆通行”。随后,他驳回了A先生的主张,称“虽然我们得到了前任所有者的使用许可,但这不能导致债务人(即现任所有者)的批准。”在本次审判中,B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朴亨建律师表示:“为了使阻碍通行禁令得到承认,不能得到现在的所有者即债务人的认可。”他说:“必须有一些情况表明债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通行自由,例如干扰了债务人的日常生活,”并补充道,“先生。”即使在打桩后,A也没有任何问题地通过了该路段,因此法院似乎裁定不存在正当理由。”记者孙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查看全文]
请求临时禁令拆除“阻碍车辆移动”的桩...法院驳回“由于桩损坏,可以通行”(转到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