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已经支付了在浮板上喝酒的罚款,你可以立即申请执照”……公共行为委员会指出“缺乏立法”
“汽车醉酒驾驶是有例外的,但没有踢脚板显然是不公平的。”一项行政判决裁定,对于酒后驾驶电动滑板并缴纳罚款的人,一年内重新取得驾驶执照的限制过大。去年11月,A某因酒后驾驶电动滑板车被抓,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对A某处以10万韩元罚款,并吊销驾照。其后,何先生尝试申请再次取得牌照测试,但该公司以尚未过了一年取消资格期限为由,未受理申请。据此,A先生提起行政上诉,称由于《道路交通法》中有一项例外条款,规定“处罚低于罚款”,因此即使在取消资格期间也可以取得执照,因此罚款也应该被视为出于同样的目的。不过,该公司坚持认为,罚款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罚,因此不属于例外情况。这个想法是,即使支付了罚款,取消资格的期限仍然应适用。不过,公共行为委员会接受了A先生的论点。该委员会表示,“与酒后驾驶汽车或摩托车相比,酒后驾驶个人代步工具要求缴纳罚款、拘留、罚款等的原因是处罚较轻,因为风险被认为相对较低”,并补充说,“有一项例外规则,可以免除酒后驾驶汽车或摩托车的取消资格期限,危险性更大,但缺乏针对浮板的相关规定,这是明显的立法不足。”文章还说,“缴纳罚款的人不能立即获得执照,反之,他也不能满足要求。如果一个受到刑事处罚或拒绝缴纳罚款并收到简易判决的人实际上可以获得执照,这完全违背了该制度的目的。”他解释道,并补充道,“这是一种矛盾的情况,只有缴纳罚款的人才会处于不利地位。”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卞宽勋律师表示,“为了胜诉而要求简易判决并诱导处罚,这是一种畸形的情况”,“我们积极解释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忽视了刑罚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浪费,从而取消了处分”。中央行政上诉委员会审理针对中央行政机关、特别市、广域市、省及中央行政机关所属地方特别行政机关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提出的判决请求,并作出决定。它是大韩民国反腐败和民权委员会下设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与此同时,醉酒驾驶电动滑板的事故每年都会发生。 2024年,B先生在仁川延寿区松岛国际城的十字路口违反交通信号后驾驶电动滑板车,与SUV相撞,被警方抓获。事故发生时,B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被发现在0.08%以上,这是吊销驾照的标准。另外,2025年8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在高阳市一山西区德喜洞地下通道附近直行行驶的车辆与醉酒后在人行横道上驾驶电动滑板的20多岁男子C先生相撞。事故发生后,C先生立即逃离现场,警方在其住所将其抓获。据报道,C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足以吊销驾照的水平。记者 徐多熙 happy@kyeonggi.com[查看全文]
“If you have paid the fine for drinking on a kickboard, you can apply for a license immediately”... Public Conduct Commission points out ‘lack of legislation’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