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知道合同可能被取消,但仍进行小额汇款……最高法院表示,“这不是合法的履行条款。”
签订合同后宣布解除合同……缴纳了约3%首付款后,法院声称“维持合同” 法院表示,“被告单方面缴纳定金,目的是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法院裁定,在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未经卖方同意,单方面仅缴纳部分首付款并试图继续合同的行为不正当。据法律界25日消息,最高法院二庭于上月1日提起诉讼,确认40多岁的女性A某对B某及其妻子提出的债务不存在。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裁定原告胜诉。 A先生签订了2020年将其拥有的公寓出售给B先生及其妻子的合同。B先生及其妻子首先汇出了3000万韩元作为首付款,并承诺次年支付余款。几天后,A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房产中介宣布拟解除合同。然而,当B先生和他的妻子突然将1000万韩元转给A先生时,矛盾就发生了。事情开始了。 A先生辩称,不顾本人意愿单方面汇款,不能视为履行了买卖合同。此外,他还根据合同条款存入了7000万韩元,其中规定“卖方可以偿还定金并取消合同,直到买方支付余款”,并强调合同已合法终止。但B先生夫妇坚称,在交定金之前,买卖合同就已经开始与他们自己过户了,所以他们没有支付定金。他们反驳说,不可能因还款而取消合同。一审法院作出有利于B先生及其妻子的判决。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合同中有特殊条款,规定不得在付款日期之前开始履行余款。”它说,“作为购买者的被告应该被认为能够在余款支付日期之前开始履行余款。”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上诉法院表示:“被告在得知原告可能取消合同后立即支付了部分余额。” “我们付了钱,但这笔金额只占合同保证金总额的 3% 左右,”他说。 “这似乎是单方面存入的,目的是消除原告取消合同的权利,因此不能被视为合法的履约条款。”他补充说:“因此,在被告收到取消销售合同的通知时,合同就可以被视为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上诉审判以来一直代理A先生的大纶律师事务所崔汉植律师解释说:“如果卖方在房地产销售合同余额的支付日也有应得的利益,则适用于有特殊情况导致债务人无法在履行期限之前开始履行的情况。”他补充说,“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义务的内容、义务的履行以及不公平地干扰对方行使免责权的行为。”他接着说:“B先生和他的妻子只收到了总余额的一小部分。“只有1000万韩元的一部分被单方面存入原告的账户,这可以被视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他解释说。“我们通过强调这一行为旨在干扰A先生的法定解除权而赢得了官司。”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查看全文]
尽管知道合同可能被取消,但还是小额汇款……最高法院称其不提供合法履行(快捷方式)